对于申请人提起职能管辖权异议而不涉及的情况,正在管辖的侦查机关将此异议移交同级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同级将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处理;如果异议不成立,将驳回申请。对于申请人提起审判管辖权异议以及涉及到的职能管辖权异议的情况,正在管辖的司法机关的上一级经过审查后,应当用裁定书认可管辖权异议成立并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或用裁定书驳回异议。
法律分析
首先,对申请人提起职能管辖权异议的,不涉及到的,正在进行管辖的侦查机关将此异议移交同级审查,异议成立的,同级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处理,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其次,对申请人提起审判管辖权异议以及涉及到的职能管辖权异议的,正在进行管辖的司法机关的上一级经过审查后,应当用裁定书认可管辖权异议成立并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或用裁定书驳回异议。
拓展延伸
被告管辖权异议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
被告管辖权异议程序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对其管辖权进行审查和裁决的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支持。将对异议进行审查,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作出裁决。如果认可被告的异议,将会转移案件管辖权至其他适当的进行审理。被告管辖权异议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
结语
被告管辖权异议程序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保障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向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和理由。将对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如果异议成立,案件将移交至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否则将驳回申请。被告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实施旨在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和效率,以维护司法正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