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来源有:1、发行金融债券;2、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专项审批。
法律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 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
(二)发行金融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2.2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cepb.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7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