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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购合同的公告下面说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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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采购合同需要发公告。采购合同的公开,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采购信息透明度,强化公众对采购结果的监督,部门应当将项目采购完成后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予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法律客观:

《采购法》第六十三条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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