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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林木采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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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对下级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二十一条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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