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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的法官任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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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的法官任职意思是: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的一些职务。

职务如下:

(一)同一人民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法官从人民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最高人民2011年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在许多案件当中,法官或者代理人,就有违背此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的申请。

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综合上面所说的,助理审判员如果之后去当律师,那么有这种关系的是不能马上进行胜任的,必须要等到过了时间的年限才能进行担任,因此,对于在处理之前就一定要咨询清楚,这也是避免自己会承担其它的法律责任,从而也保障其它代理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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