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住所地管辖以下案件:不在中国居住的人身份关系诉讼;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人身份关系诉讼;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人诉讼;被监禁人诉讼;被注销城镇户口人诉讼;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离婚诉讼;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离婚诉讼;追索赡养费案件中被告住所不同辖区的。
法律分析
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案件有: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人提起的诉讼;非军人对非文职的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拓展延伸
原告住所地管辖案件的范围及相关规定
原告住所地管辖案件的范围及相关规定是指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原告在某个特定地区居住或有住所时,该地区的有权审理与原告有关的案件。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纠纷、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的规定,原告住所地的管辖案件范围主要取决于原告的住所地,即原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此外,还需考虑特定法律对管辖案件范围的具体规定。因此,具体案件是否属于原告住所地的管辖范围,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结语
原告住所地管辖案件的范围及规定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原告在某一特定地区居住或有住所时,该地区的有权审理与原告相关的案件。具体范围包括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强制性教育措施、监禁、注销城镇户口、离婚以及追索赡养费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住所地的管辖案件范围主要取决于原告的住所地,需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仔细分析和判断是否属于原告住所地的管辖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