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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标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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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2、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3、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高级人民和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4、贵州、、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确定级别管辖的应该按照哪些标准执行?

1、案供的性质。案件性质不同,审理起来难易程度也不同。重大涉外案件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涉外案件。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业性强,在性质上也不同于一般案件。这些性质特殊的案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管辖。

2、案件的繁简程度。案件情节有简单和复杂之分,简单的案件审理起来相当容易,复杂的案件审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案情越复杂,审理的难度越高。因而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有必要考虑案件的繁简程度,将简单的案件分配给低级别的,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级别较高的。

3、案件的影响范围。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有的案件仅在基层的辖区内有一定影响,有的案件则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案件影响范围越大,对审判质量要求就越高,所以要根据案件影响范围的大小来划分级别管辖,将影响范围大的案件分配给级别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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