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2、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3、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4、保证金必须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缴纳。
5、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注:严禁机关及其人民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
6、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注明。
7、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提请人民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保证金在嫌疑人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是绝对可以退款的,不管是经济案件还是其他什么案件。如果违反了机关可以依法扣除一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如果机关非法扣除保证金的可以去投诉。责令退回保证金。
一、违反取保规定如何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人民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并在执行后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人民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内,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人民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