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用于个人公司经营的借贷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只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上述债务是债务人为个人生产经营所负,所以不应将其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认定为是夫妻个人债务,依法由债务人用其个人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即可。夫妻一方用于个人公司经营的借贷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上述债务是债务人为个人生产经营所负,所以应认定为是夫妻个人债务,而不应将其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依法由债务人用其个人财产清偿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