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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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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的申请和决定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2、委托鉴定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3、鉴定时限

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4、重新检修、鉴定

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

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并告知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一、去哪儿申请交通事故鉴定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和《机关鉴定机构登记治理办法》的有关划定,交通事故检修、鉴定要实行专业化,即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修,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为使交通事故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可以依法成立专门机构,并主要承担事故调查所需要的鉴定;为使案件处理公正、公平,伤残评定、车辆评估、司法精神病鉴定可以由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承担。同时,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存案,省级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对符合前提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应予以宣布,办案单位可以向当事人先容这些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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