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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行为主要涉及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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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行为主要涉及哪些

民法典规定,有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主要涉及到的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二十条【债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二、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

可以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主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故意而共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共同侵权行为。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按照通说,只有实行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简单的共同侵权行为;而包括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复杂的共同侵权行为。

2、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我曾经将其叫做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各自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虽然不具有共同侵权行为主观上的特征,但由于其行为人之间行为的相互结合的关连性,并且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而不可分割,而形成了一个侵权行为,行为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有侵害他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的准共同侵权行为。

4、团伙成员行为

团伙成员,是指团伙组织的成员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没有团伙的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危险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该团伙,则该团伙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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