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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负责监视居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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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在设计定位上主要作为逮捕和取保候审的替代措施。对符合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特殊情况不适合逮捕可以进行监视居住;对符合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没有提出保证人也无力缴纳保证金的可以选择监视居住。

法律分析

机关、和都有权决定是否实施监视居住措施。监视居住在设计定位上主要作为逮捕和取保候审的替代措施:对符合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特殊情况不适合逮捕可以进行监视居住;对符合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没有提出保证人也无力缴纳保证金的可以选择监视居住。

拓展延伸

监视居住由谁决定?

监视居住是一种被监视人自由的强制措施,通常在涉及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是机关。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人民也可以对监视居住的决定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对机关、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刑罚执行措施、司法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抗诉。

因此,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是机关,但人民在特定情况下也有权抗诉。

结语

监视居住措施是机关、和在逮捕和取保候审过程中采取的一种替代措施。其设计定位主要在于对不适合逮捕或没有能力缴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居住。这一措施有助于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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