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侵权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该条体现的是人民的级别管辖,即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在中级人民,第二审在高级人民。
2、地域管辖:《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二、商标权侵权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根据最高人民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管辖。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2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
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一2个基层人民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2、地域管辖:《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三、专利权侵权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专利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专利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和最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管辖。”
2、地域管辖:《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专利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四、最高人民于2010年1月28日发出了《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1)高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经最高人民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