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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资质挂靠费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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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由申办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参照本规定和省级的有关补充规定进行评议,报省级审批,并抄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法律依据:

《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由申办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参照本规定和省级的有关补充规定进行评议,报省级审批,并抄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民办高等学校正式建校,由申办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1.学校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建校方案(规模、专业设置等);2.建校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证明文件;3.学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还须报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4.已有办学条件和学校基本建设规划;5.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建校要报送以下材料:1.省级的审核意见;2.正式建校的可行性论证;3.资金数量、来源及证明文件;4.学校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教工队伍情况和骨干教师名单及其职称、专业;5.学校规模、学制、招生专业、人数、生源面向;6.批准筹办学校的结业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情况;7.已有校园、校舍建筑面积、图书资料及教学仪器设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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