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的特征有:(1)征用是行为,是的专有权力;(2)征用必须依法批准;(3)征用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4)征用具有强制性;(5)征用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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