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部门规章不属于法规,也不属于法律。部门规章是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规的规定和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法律。一切违反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和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