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危险品包含的九类为: 1、爆炸品; 2、压缩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 5、氧化物有机过氧化物; 6、有毒物质; 7、放射性物质; 8、腐蚀品; 9、杂项。
法律客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