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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要约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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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可撤销,即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的准备工作的。

一、怎么区分要约和承诺

1、承诺和要约是一对相对人的行为,两者并不是对立的,而是共存的。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有规定的期限。要约没有规定的期限内必须答复。3、承诺必须是被要约人的答复,其答复的内容和要约的内容是一致的。4、承诺不可以撤回但可以撤销,要约都可以,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

二、什么是要约的撤销和撤回

(一)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

根据要约的形式约束力,任何一项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视为要约人未发出要约。

(二)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果因为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

三、这个合同要约约修改后原来的条款还有效吗

要约修改后原来的条款无效,应当以新的要约为准。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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