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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预告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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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为预告登记的预购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登记证明(原件)四)《市购房业主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原件)五)房屋交接书(原件)六)地籍图(原件二份)七)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八)契税完税凭证(原件二份)(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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