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他们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法律分析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拓展延伸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权责与职能如何界定?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权责与职能的界定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根据《监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工作,包括调查、审查、处置违法违纪行为。其职能包括收集、核实、储存相关证据,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采取监察措施,并提出处理建议。此外,监察委员会还负责监督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和履职情况,确保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权责与职能的界定旨在确保监察委员会能够有效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廉洁建设。
结语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能明确规定,是为了确保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察工作,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调查、审查、处置违法违纪行为,监督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和履职情况。通过权责与职能的明确划分,监察委员会能够有效履行职责,推动廉洁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