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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重难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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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支付结算办法 知识点归纳

一、银行存款账户现金管理 账 户 基本 一般 单位银行卡 预算外;金融交易 专 用 建设;金融同业 收购;基金;会费 收入专户 支出专户 临时

二、五种银行结算账户的主要特点

现金管理 可收,可支 可收,不支 不收,不支 可收,不支 可收,可支 可收,可支 可收,不支 不收,可支 可收,可支 备注 主办账户 基本行以外 基本户拨入 开户时报人行 基本户拨入 验资存款人 银行结算账户 是否需要核准 使用范围 现金 数量 有效期 基本存款账户 需要核准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可支取现金 可存现金,不得支取现金 只能开立一个 无 一般存款账户 不需核准备案即可 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无数量 无 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需要核准,其余备案即可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和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单位银行卡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无

银行结算账户 是否需要核准 使用范围 现金 数有效量 期 临时存款账户 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以外的临时存款账户备案即可,其余的需要核准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验资期间只收不付,其余的支取现金按照国家管理的规定办理 可支付现金。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最长不超过两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不需核准,备案即可 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无

三、五种存款账户的开立程序

账户类型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开立程序 申请—审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2个工作日) 申请—审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5个工作日)—通知开户行(3个工作日) 申请—审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2个工作日)(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申请—审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5个工作日)—通知开户行(3个工作日)(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四、票据当事人

申请—审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2个工作日) 申请—审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5个工作日) 项目 内容 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人)—即依法签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单位或个人; 2、收款人(抬头人)—即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记载金额的单位或个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即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票据的当事人 1、承兑人—即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非的单位或个人,它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基2、背书人—即在票据转让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本将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或持有人; 当3、被背书人—即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事4、保证人—即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人担当。被保证人无法履行票据付款义务时,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追索。

五、票据行为 项内容 目 出1、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2、交付票据,即将票 做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二者缺一不可 1、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其他人为目的2、非转让背背书—是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书,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票据行为 承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盖章的行为【注意】兑 承兑公适用于商业汇票 保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证 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六、关于票据“时间”的总结

项目 提示承兑期(仅限商业汇票) 付款期限(仅限商业汇票) 提示付款期限 内容 1、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见票后定期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见票即付的汇票(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3、本票——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4、支票——自出票日起,最不得超过10日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2、见票即付的汇票(银行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的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5、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日起3个月6、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受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余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权利行使期限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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