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律师执业申请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执业机构 联系手机 负责告知的行政机关 机关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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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承诺
我承诺:
(一)承诺本人已经知晓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承诺本人提交的所有专职律师执业申请材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三)承诺本人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四)承诺本人无下列情形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五)承诺本人在递交专职律师执业申请时已经辞去所有职业。 (六)承诺本人在执业专职律师期间能够专职执业,不兼职其它任何职业。
(八)承诺如实提供本人诺言可核查方式,包括: 1、户籍地派出所名称及电话;
2、户籍地社区名称及电话;
3、居住地派出所名称及电话;
4、居住地社区名称及电话;
5、人事档案存放地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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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十)本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十一)如果违背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理,退出律师队伍。
(十二)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
(手签并按手印)
年 月
3
日三、行政机关告知
(一)行政事项名称
专职律师执业申请行政许可。 (二)承诺事项名称
专职律师执业申请告知承诺。 (三)承诺用途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专职律师执业申请的若干法定条件。 (四)承诺适用对象
本承诺事项适用于向河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人不可自主选择以其它证明方式替代该承诺。
(五)承诺的方式
本承诺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承诺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司法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七)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将根据不同情形,运用多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核查。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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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日常监管或者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依法撤销准予专职律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符合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市、县)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九)设定本承诺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负责告知的行政机关:
(单位行政印章)
年 月 日
5
四、说明
1、“证件类型”填写“居民身份证”。
2、负责告知的行政机关为负责行政审批初审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 3、本文书一式三份,负责告知的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另一份装入律师执业申请材料。 4、本告知承诺书应双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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