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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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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GTYHT/19-GC-049 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合同

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

勘 察 设 计 合 同

合同编号(甲方): 合同编号(乙方): 工程名称: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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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定义 ................................................. 1 2. 合同文件组成 ......................................... 2 3. 合同适用的法律 ....................................... 2 4. 合同适用的标准及规范 ................................. 2 5. 工作范围及其内容 ..................................... 2 6. 工作质量要求 ......................................... 4 7. 工期 ................................................. 4 8. 合同价款及支付 ....................................... 5 9. 设计人员 ............................................. 5 10. 甲方责任 ............................................. 7 11. 乙方责任 ............................................. 7 12. 勘察设计文件及成果的审查和确认 ....................... 9 13. 勘察设计文件及成果的提交 ............................ 10 14. 设计方案变化 ........................................ 10 15. 履约报告 ............................................ 11 16. 分包与转让 .......................................... 11 17. 保险 ................................................ 11 18. 安全、保护责任 ...................................... 11 19. 知识产权 ............................................ 12 20. 保密 ................................................ 13 21. 不可抗力 ............................................ 13 22.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14 23. 违约责任 ............................................ 14 24. 合同争议的解决 ...................................... 15 25. 合同生效 ............................................ 16 26. 其他 ................................................ 16 27. 特别约定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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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鉴于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工作,且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现行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1. 定义

在本合同书中以下的用词及词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或合同文件:指本合同书,包括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会谈纪要、备忘录、协议等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2 甲方: 公司以及其指定承继人或经许可的受让人。 1.3 乙方: 。 1.4 项目:指 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1.5 工程:指 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工作。

1.6 收费系数及浮动费率:指根据本合同书,用以支付乙方为完成本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包含相关专题)及有关技术服务工作费用的收费系数和优惠幅度。

1.7 采购文件:指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谈判文件及应答文件、询价文件及报价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澄清答复及其他与采购有关的文件、资料。

1.8 现场:又称“工地”,指 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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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文件组成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会议纪要、协议等文件; (2)本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合同及其附件; (3)中标(签约)通知书(若有); (4)采购文件;

(5)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一致,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为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乙方承诺除偏差表所列的偏差外已完全响应甲方招标文件,若发生投标文本与招标文本不一致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3. 合同适用的法律

适用于本合同文件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4. 合同适用的标准及规范

勘察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及行业的现行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条例执行(包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布实施或修订的)。

5. 工作范围及其内容

5.1 本合同中乙方的工作范围及其内容:

按照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T5020-2007)所规定的要求、工作内容和深度,根据甲方审定的《 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大纲》(以下简称“工作大纲”)所规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深入进行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科研工作,完成从启动项目可行性研究至取得项目相关审批文件(及其必要过程文件)及项目核准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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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完成的所有勘察设计(包括外引施工供电设计)、专题研究和相关服务与配合工作。其中,项目相关审批文件包括:

(1)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项目防洪评价及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报告; (3)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取水许可; (4)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5)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6)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7)项目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报告; (8)项目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报告; (9)项目枢纽布置比选专题报告; (10)电站建设涉及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11)电站工程压覆矿产资源的复函; (12)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13)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14)项目选址意见报告;

(15)项目防震抗震研究设计专题报告; (16)工程安全监测专题报告; (17)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18)职业病防治预评价报告; (19)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20)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1)项目申请报告。

上述项目相关审批文件若需主管部门审批,除完成相应专题报告外还需取得主管部门的最终审批意见。另外,若上述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需乙方委托第三方完成,乙方负责协调第三方完成专题报告并取得审批意见。

5.2 技术服务

5.2.1 对勘察设计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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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5.2.2 在进行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文件及成果审查、工程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时,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并根据会议有关结论,负责相关的修改、调整和补充工作。

5.2.3 乙方应向甲方定期报告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工作情况。

5.2.4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现场踏勘工作。

5.2.5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本工程相关的审查及报批工作。 6. 工作质量要求

本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的内容、深度和质量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依据文件的要求。同时,勘察设计应遵循安全性、科学性和先进性原则,并要符合以下要求:

6.1 国家法律法规。

6.2 国家各部委(局)等行政与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包括合同执行中颁发的)有效的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

6.3 地方颁发的有效的法规文件。 6.4 国家批准的区域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

6.5 国家部门或省(地)制订的发展规划、电力系统规划、专业规划、市场预测与发展规划等。

6.6 本合同文件。 7. 工期

7.1 甲方根据前期工作计划书面通知乙方启动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甲乙双方协商合理安排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节点进度。

7.2 乙方除需保证工期总要求外,在合同生效后,乙方还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和调整详细的勘察设计进度计划供甲方确认,并配合甲方定期检查。

7.3 合同生效后,分两个阶段执行。

7.3.1 第一个阶段为项目环境制约因素排查阶段。本阶段,乙方开展制约因素排查,配合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批复文件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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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建设区域不存在开发建设制约因素的证明文件,并提交甲方确认。

7.3.2 甲方确认项目不存在重大外部环境制约因素后,书面批准本合同执行进入第二阶段,启动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可研阶段勘察设计工作。

7.3.3 乙方开展现场勘察设计工作以前,应取得地方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开展现场勘察工作的批复文件。若乙方未取得相关批复文件即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由此导致的全部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7.3.4 在项目可研勘察设计工作过程中新发现的性环境制约因素,若属于乙方在制约因素排查阶段应能而未能排查出的制约因素,乙方除负责开展相关调整协调和技术支持外,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8. 合同价格及支付 8.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 )(含税),其中,不含税价格人民币(大写) (¥ ),税率 %,税额 元。若国家出台新的税收,则按新执行。

合同价格为本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及相关专题研究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该工作所需的各种文件数据的搜集、现场勘察青苗赔偿等;提供甲方所需技术资料和图纸的费用;提供参加本工程设计审查等技术服务的费用;乙方代表甲方协调地方及相关部门取得有关支持性文件的费用;由地方、相关部门、的第三方审查机构主持的审查、评估、技术咨询会议期间发生的会务费用;为完成本合同文件规定有必要计入的其它费用。

本合同范围外的工作内容需由甲方另行委托时,由甲方和接受发包人另签补充合同,有关费用不包括在本合同总费用中。

8.2 合同支付 合同支付条件如下:

(1)乙方取得地方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开展地勘工作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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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进场后,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专用30日内(含本数),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在项目环境制约因素排查阶段,如果合同遇到重大环境制约因素,致使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不得不中止、本合同不得不终止,则甲方向乙方支付100万元,作为环境制约因素排查工作技术支撑服务的费用,并不再支付其他合同费用。

(2)项目可行研究报告通过甲方组织的审查后并取得评审意见,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专用30日内(含本数),支付合同价款的40%;

(3)项目的核准申请获得了项目所在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剩余合同价格的专用后30日内(含本数),支付合同价款的30%。非因乙方原因,项目未获得核准的,甲乙双方可根据乙方工作完成情况协商支付尾款。

9. 设计人员

9.1 乙方须按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工作大纲所明确的勘察设计人员开展本工程工作,乙方及其委派的参与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及资格。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提供乙方及其委派工作人员的资质及资格文件、工作计划等。

9.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撤换其工作大纲所明确的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及主要勘察设计技术人员。若甲方认为项目设计总负责人、主要勘察设计技术人员或其他参与勘察设计和技术服务的人员不称职,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立即更换相应人员。

9.3 乙方的项目设计总负责人主要负责组织勘察和设计工作的开展、设计文件的编写和合同的实施。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该工程项目设计总负责人作为乙方全权代表接收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指示、批准、证明、决定和其它文件。乙方应明确授予该工程项目设计总负责人足够的权力,以保证本合同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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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甲方责任

10.1 甲方应尊重乙方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的权利。

10.2 在合理的范围内,甲方负责对乙方提出的勘察设计文件及有关成果、专题报告、咨询意见等进行确认、审查;及时答复乙方提出的有关问题。

10.3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款。 10.4 甲方负责组织有关文件的审查、报批等工作,负责组织中间成果验收和召开审查会。

10.5 负责检查、监督乙方勘察设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如因乙方人力、能力不足致使设计不能按计划完成时,可要求乙方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

10.6 甲方有权根据项目的审批等不确定因素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执行。

11. 乙方责任

11.1 根据批准的项目规划报告和甲方的合理要求,按国家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本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察设计工作,确保设计成果深度和质量,并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质量及数量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图纸、甲方要求的电子文件和有关资料。乙方对设计深度和质量承担保证责任(勘察设计深度、质量必须满足国家及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于编制深度、质量的要求),对完成的勘察设计文件及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备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负责,甲方或部门及委托的相关单位组织的审查并不免除或减轻乙方以上的所有责任。

1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正常设计使用年限内乙方对设计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及有关成果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和补充,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重大工程责任事故损失的,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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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

11.3 根据合同要求控制勘察设计进度,并积极配合甲方根据工程需要对勘察设计进度进行调整。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对项目造成影响,使甲方遭受损失的,其实际损失由设计单位承担,从合同费用中扣除。

11.4 负责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的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和勘察设计主要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须重点保证本工程的需要;确因特殊情况需更换,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若甲方要求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时,乙方应推荐合适的替代人选。

11.5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乙方在议定重大原则问题时,应邀请甲方参加,共同商定;在进行勘察设计文件及成果审查、工程评估、工程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时,乙方承担召开会议期间所发生的会务费用,并根据会议有关结论负责不超出合同工作范围内的必要的调整补充工作。

11.6 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及时搜集整理项目的原始地貌(包含地形、坝肩、坝址、坝轴等)照片、三维效果图、航拍图(视频)等原始资料,建立原始资料收集归档机制,归档图像影音资料格式、分辨率应满足国家相关法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和甲方的有关归档要求,以便原始资料得到更好保存,并提供给甲方无偿使用。各项规范、标准和合同规定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11.7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供的文件、图纸等技术资料。

11.8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转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分包。

11.9 设计进度应满足项目总体进度及甲方发展规划的要求,乙方应充分理解并配合满足甲方根据项目需要提出的对项目进度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优化改进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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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参加并配合甲方组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题报告的咨询和审查工作,并根据咨询和审查意见及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负责核准所需的专题报告任务书编制及相关配合工作。

11.11 对甲方提出的与本工程有关但超出本合同范围的工作内容,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执行,所发生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11.12 如果甲方根据项目的审批等不确定因素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执行,乙方应给予充分理解。甲方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

11.13 如因乙方人力、能力不足致使设计不能按计划完成时,甲方要求乙方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乙方不得拒绝。

11.14 乙方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1.15 乙方为本合同工程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等资料,由乙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11.16 乙方确认已阅读及理解合同附件所列国家电网公司规章制度、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管理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与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规定。

12. 勘察设计文件及成果的审查和确认 12.1 审查

乙方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提交符合本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内容、深度和要求的文件及成果供审查之用,乙方负责召开会议期间所发生的会务费用。乙方应根据审查结论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

12.2 确认

本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文件及有关成果的修改由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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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乙方对修改后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文件及有关成果承担责任。乙方对甲方书面提出的修改原设计的意见和建议有异议时,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13. 勘察设计文件及成果的提交

13.1 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及有关成果的时间和数量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文件。

13.2 在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及有关成果书面报告同时,须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电子文本。

13.3 乙方提供甲方的资料应包含可编辑版与不可编辑版两个版本。包括但不限于:各专题报告;前期阶段的地质钻孔岩芯及相关数据(可编辑电子版,含数据库、柱状图);前期阶段的试验数据(含室内和室外试验);前期地下水位长期观测孔的观测资料;可研测量控制网成果(GPS点点之记、GPS点成果表、水准点成果表);可研测量地形图资料(可编辑的dwg版本);无人机航拍项目现场原始地形地貌资料;征地移民原始资料。乙方应加强工程资料的图纸图片效果质量以符合甲方要求。

13.4 项目勘察设计成果应使用地方要求的坐标系。 13.5 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其它与工程有关的专题报告和资料。

13.6 乙方应按照国家及电力行业最新的关于岩芯收集、存储与管理的相关规定(附件3:规章制度清单)中的有关要求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岩芯。

14. 设计方案变化

14.1 甲方可根据本工程建设的需要或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法规、规程、标准等变化,在合同期内提出设计方案变化要求,乙方应按此要求进行相应的设计方案变化工作。

14.2 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设计方案变化造成甲方受损,按本合同第23条“违约责任”的约定处理。

14.3 重大的设计方案变化必须经甲方或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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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执行。

15. 履约报告

15.1 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应按要求的格式向甲方提交工作月报。每期月报应在当月二十四日前提交。每期月报应包括本月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列出计划完成的工作量与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的比较,当完成量低于计划量时,月报中还应分析可能的后果并说明正在采取的补救措施。

15.2 当甲方有其他合理要求时,乙方应针对具体事项另行提交专项报告。

16. 分包与转让

16.1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分包或转让合同的任何权利义务。 16.2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擅自分包或转让的,甲方有权扣除分包工作量对应的合同金额,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17. 保险

17.1 乙方应为实施本合同的勘察设计工作购买相应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勘察设计工作顺利进行。

17.2 乙方必须为其从事与本合同有关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派往现场的人员、财产等办理相关保险。

17.3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8. 安全、保护责任

18.1 乙方承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8号)中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勘察设计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具体内容为: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职责;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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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4)建立勘察设计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5)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18.2 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乙方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乙方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外业勘察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乙方负责。

18.3 道路维护:乙方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如造成原有道路和桥梁的损坏和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8.4 附着物保护:乙方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尽量保持路线经过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完好,如造成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8.5 对于乙方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9. 知识产权

19.1 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交的设计文件及本工程形成的其他各类文件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归甲方所有,甲方拥有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系统标准化建设和发展需要、申报、宣传、发表论文等方面的权利。上述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申请权、版权(著作权)、研究成果署名权、奖项申报申请权、获得报酬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商誉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公开发表、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设计文件,亦不得将其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

19.2 乙方所提交的设计文件或其他资料不应存在任何权利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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疵,并保证甲方免于遭受因第三方提起侵权索赔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如果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起侵权索赔,乙方应负责与之进行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19.3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20. 保密

20.1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工作文件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乙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0.1.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工作文件、资料及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20.1.2 不得将上述工作文件、资料及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20.1.3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查后或按甲方要求,及时将上述资料和信息返还甲方或按甲方要求作适当处理。

20.2 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工作文件及相关资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甲方书面解除乙方此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20.3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0.4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规重大调整、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2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应立即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须向对方通报可能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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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后果。双方应就此后果进行协商。

21.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内(含本数),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21.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以上(含本数)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退还尚未履行的工作内容的相应合同价款,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其他合同解除所引起的后续问题。

21.5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双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22.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22.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

2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无故要求解除合同。若甲方同意解除合同的,乙方应退还已付全部合同价款本息,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2.3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非乙方原因,甲方要求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工作的,由甲方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合同款项;乙方未开始工作的,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合同款项。

23.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23.1 因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等引起返工的,由乙方继续完善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任务,直至符合规定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 %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3.2 由于乙方勘察设计疏漏或错误造成损失的,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相应部分的勘察设计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 %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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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13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成果交付时间,按本合同第13条的要求每项成果每延误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 %的违约金。

23.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并退还甲方已付损失部分对应的合同价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 %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3.5 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转让工作文件的,或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工作转包或分包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 %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3.6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经甲方合理催告在催告通知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全部或者部分合同价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 %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3.7 乙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还应就差额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且乙方承担的赔偿金额不以合同价格为限。

23.8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9条约定义务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 %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所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所获收益归甲方所有。

23.9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20条约定义务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 %的违约金。

23.10 乙方违约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甲方向乙方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亦由乙方承担。

23.11 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24. 合同争议的解决

24.1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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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1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 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24.2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25.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26. 其他

26.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2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26.3 双方认可的会议纪要、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4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7. 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1

如选择其他仲裁规则,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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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署 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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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1:合同价格表 附件2:乙方工作人员名单 附件3:规章制度清单 附件4: 廉洁规范 附件5:安全生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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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合同价格表

序号 合计 项 目 价格(万元)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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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乙方工作人员名单

序号 姓 名 学 历 专 业 职 称 工作分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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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规章制度清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规章制度名称 抽水蓄能电站设计导则 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防洪标准 水力发电工程地质勘查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动能设计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水电水利工程泥沙设计规范 水力发电厂机电设计规范 水电工程水力计算规范 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文号 DL/T 5208 DL/T 5020 2007 GB 50201 GB 50287 DL/T 5015 DL 5061 DL/T 5073 DL/T 50 DL/T 5186 DL/T 5105 DL/T 5180 DL/T 5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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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廉洁规范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促进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网新源公司有关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特订立如下规范: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自觉遵守国家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网新源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到

(一)甲方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赞助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二)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乙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赠送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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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二)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三)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协议等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四、乙方如发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当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或难、延误工作。

五、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贿赂甲方工作人员,甲方应向乙方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六、本协议作为工程承发包协议的附件,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七、本协议份数同合同份数。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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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安全生产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切实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的相关规定,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甲乙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安全、文明、优质、高效的实现工程建设目标,特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项目名称: 。 二、安全管理及考核目标 1.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2.不发生勘察设计原因引起的五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 3.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的火灾事故; 4.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信息安全事件;

5.不发生乙方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6.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7.不发生其他对甲方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8.不发生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迟报、漏报、瞒报情况。 备注:以上相关事故(事件)分级标准详见《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三、双方共同职责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2.甲乙双方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在经营管理期间认真执行。

3.为了便于工作进行,管理期间甲乙双方应指派人员负责双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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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四、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有权监督和检查乙方任何与安全生产相关作业。 2.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乙方在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区域的作业。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甲方有权按有关协议、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及责任追究。

五、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勘察作业过程中,乙方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区域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2.乙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3.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勘察,建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参加甲方的安全管理工作会议,落实并执行安全会议决议以及有关安全工作会议精神。

4.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5.乙方是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本项目勘察设计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其勘察现场的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包括:

1)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2)应编制勘测设计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实施方案报甲方备案。

3)应任命项目勘察设计现场负责人,解决现场安全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指派项目专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勘察现场高风险作业的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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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落实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将避免水土流失、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三废”及噪声等排放处理内容纳入设计文件中。

5)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勘察,除可依法对劳务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外,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其它形式的勘察分包;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

7)依法将主体工程以外项目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连带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勘察现场安全生产负责;

8)乙方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勘察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6.乙方应当履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控制。

7.勘察设计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当编制勘察组织设计、勘察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甲方同意。

8.分部分项工程勘察前,乙方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勘察方案,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

9.乙方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入场人员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10.乙方应当定期组织勘察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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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勘察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

11.乙方应当对因项目勘察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勘察现场出入口、通道口、孔洞口、邻近带电区、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危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乙方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3.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维护和管理勘察机械、特种设备,建立勘察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台帐和维保记录档案。如有使用特种设备的需要,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在勘察前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勘察过程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14.乙方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为勘察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5.乙方应当根据项目勘察特点、范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对勘察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16.乙方在勘察设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按期整改。

17.乙方人员在管理作业期间造成的重大伤亡,重大火灾、重大交通、重大机械设备等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迅速通知甲方。

18.乙方人员在管理期间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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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发出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指令,并及时反馈意见。

六、考核

1.本协议未作考核规定的按合同考核规定执行。

2.在履行合同期间,由于乙方责任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合同规定的其它事故时,甲方按相关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3.乙方在工作过程中达不到甲方有关安全文明生产规定及违章作业,甲方按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及甲方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等对乙方进行考核。

4.乙方不服从甲方安全管理,严重违章作业,管理混乱以及由乙方责任造成严重事故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条款与上级有关安全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九、本协议份数同合同份数。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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