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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干部职工探望慰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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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干部职工探望、慰问管理制度

为使干部职工体会到组织的关心,增强队伍凝聚力,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特制定探望、慰问管理制度。

一、 探望、慰问由局人事处会同工会组织实施。

二、 下列对象遇有病、故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应组织慰问: 1.在职的机关正式干部职工(含合同制人员),因病或意外事故、天灾人祸等情况住院的;

2.离退休干部职工,因病或意外事故、天灾人祸等情况住院的;

3.干部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直系亲属去世的,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4.干部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生育,配偶家属也享受同等待遇。

三、探望、慰问按以下标准办理:

1.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合同制人员)因病住院的,由工会会同人事处探望,慰问金为500元。

2.干部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去世的,由工会会同人事处探望,慰问金为1000元,并送花圈一只。

3.干部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生育,由工会会同妇委会组织探望,慰问金为1000元。

4.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去世按《公务员法》和人事工作有关规定办理,副处级以下由分管领导带队慰问,副处级及以上

由主要领导带队慰问,合同制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带队慰问。需派人参加有关事项处理的,由人事处与工会负责协调相关人员参加。

四、对困难干部职工的走访慰问工作按以下规定实施: 1.因天灾人祸造成干部职工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由干部职工提出,局人事处会同工会向办公会申请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补助标准视情况另行研究决定;

2.因家属长期患病造成干部职工生活困难的,由干部职工提出,局人事处会同工会向办公会申请一定数额的补助。

五、本制度规定的对干部职工的慰问经费额度,可根据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年度作适当调整。

六、以上如有未尽事宜,视情况由办公会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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