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servation + 观察抽屉协议,该见见光了文/熊锦秋自“月14日以来,ST围海的控股股东“围海控股” 对抽屉协议应强化监管、纳入正规信披渠道。与现任董监事展开夺权大战,这其中,控股股东曾私 下与私募基金签署稳定上市公司股价的抽屉协议,进
根据ST围海信披公告,2017年王某认购某私
募基金3020万元,用于稳定ST围海股价,“围海控 股\"为其承诺13%收益,若不足则予补足。该合同于而引发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引起市场关注。笔者认为,
0742018年9月中旬终止,由于ST围海股价下跌需为王 某补足收益,ST围海实控人之一冯某以ST围海名义
作为借款连带清偿责任人与王某签署《还款协议》,目 前尚有部分款项没有结清,王某提起仲裁申请,其中 —个要求是ST围海对围海控股所欠本息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由此上市公司利益被卷入。抽屉协议不仅在个股私下护盘中存在,按投行人 士说法“并购有、定增有、很多种情况都会有”。所谓
“抽屉协议”,是指实控人与资金出借方等签订私下协 议,没事的时候就放在\"抽屉”里,除了协议双方外
人并不知情;一旦出现违约就拿出来,由于合同签字
盖章完备,同样具有法律效应。签订抽屉协议,可用于调和实控人等与其他主体 之间的利益矛盾。显然,这种利益往往是见不得光的 利益,比如实控人为了烘托上市公司股价、通过抽屉
协议找人护盘;又比如有些上市公司本来质地不行, 定向增发方案难以吸引资金方的关注,通过大股东等 承诺保底收益的抽屉协议,吸引资金方参与定增等。抽屉协议可能违反信息公开原则。证券市场需以 公开信息来定价,信息公开原则是证券市场一个基本
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规定了 \"公开、公平、公正” 的\"三公”原则,“公开”包括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时、
要如实披露发行人的基本信息,而发行后还要按规定
持续披露信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等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应当立即披露。抽屉协议在曝光前只有你知我知,但其实这些信 息很多都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就比如花 费数千万元为公司股价暗中护盘,这显然对股价有直
接影响,本应披露。而一些上市公司在股价高位以九 折定增,参与者众多,投资者以为大资金也认同市场 价格,当然敢于跟风买入,殊不知这后面控股股东却 对定增对象签署保底收益的抽屉协议,大资金旱涝保
收、参与定增几乎不承担市场风险,而股民市价买入 没有丝毫利益补贴、风险完全自担。投稿邮箱 news@clangshhj.com.cn假如抽屉协议曝光,或许普通投资者对上市公司 股价将会是另外一种认识,抽屉协议的隐秘性,剥夺
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在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前提下, 投资者对股价估值就可能出现误差,以此为基础的股
票交易就可能导致利益损失。尤其有些抽屉协议深究 起来本身就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包括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利益输送等,及时公开本可提前有效遏制违法
违规。对于抽屉协议,此前交易所在监管中,要求相关 上市公司说明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 保底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笔者认为这
些监管切中了问题的本质,建议应将抽屉协议纳入上
市公司强制披露的范畴,抽屉协议只要构成应该披露 的重大信息,就应立即披露;当然,对于没有达到强 制披露标准的信息,信披义务人可选择自愿性披露或
不披露。目前对于未披露的抽屉协议,在双方提起诉讼时,
司法部门还是认可其有效性,这是为了保护资金方利 益,但与此同时,笔者建议监管部门还应审视这些抽
屉协议是否可能构成违法违规、或者附带隐藏违法违 规,要严惩其中的市场操纵、短线交易等行为。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修改稿正在征求意见,《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拟新增一条作为第二
十九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主要股东
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 诺,且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
补偿。”也即不得存在兜底收益抽屉协议,笔者建议,
对由于抽屉协议等而发生的定向增发,应视为无效,
应责成上市公司回购此前发行出去的定增股份。抽屉协议,游走于资本市场的灰色领域,维护的
是个别主体的利益,但对整个市场的投资者利益却可
能构成隐性危害,理应强制规范,以保护公众知情权, 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