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关于对省内具有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
人民管辖范围及标准进行调整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
• 【公布日期】2015.12.21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6.01.01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关于对省内具有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管辖范围及标
准进行调整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广德、宿松县人民: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同意安徽省高级人民对具有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的区域管辖范围进行调整的批复》(〔2015〕民四他字第27号),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我省具有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管辖范围及标准调整如下:
一、合肥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马鞍山市、安庆市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由合肥市中级人民和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实行集中管辖,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合肥市中级人民管辖;
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蚌埠市、阜阳市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由蚌埠市中级人民和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实行集中管辖,不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蚌埠市中级人民管辖;
芜湖市、宣城市、铜陵市、池州市、黄山市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由芜湖市中级人民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实行集中管辖,不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芜湖市中级人民管辖。
二、合肥市、蚌埠市、芜湖市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三、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蚌埠市禹会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管辖诉
讼标的额不满5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我院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
2015年12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