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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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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信息披露报告制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应报告的信息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和责任人,根据报告程序将相关信息按公司组织结构体系,逐级归集并向总部各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信息流转传递制度。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且未公开的公司内幕信息,其内容主要为: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置换、资产处置及相关方案;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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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及子公司重要财务数据发生变化;

(十三)签订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生产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涉及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进展情况; (十六)遭受重大损失及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重大关联交易(包括关联方的共同投资); (十八)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九)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二十三)生产经营情况或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四)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二十五)获得大额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非货币性交易;

(二十七)业绩发生大幅度变化(50%以上)、业绩预测及业绩预测的修正。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的人员。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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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结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由责任人或指定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七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当重大信息发生时或虽未发生,但已在计划中并考虑执行或将要发生时(如签署意向性协议),无论是否进行,都须由各所涉及事项的义务人及单位责任人在知悉后及时(2日内)报告董事长并转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所有董事上报董事长。所有监事上报监事会,再由监事会上报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报告总经理,再由总经理上报董事长。分公司上报公司总经理。子公司上报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上报董事会秘书,再由董事会秘书上报董事长。

董事长应督促各位董事及时向其报告。监事会也应督促各位监事及时向其报告并上报董事长。总经理应督促各位副总经理以及各部门及时向其报告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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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董事长。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所涉及到的责任人、联络人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董事会未进行披露前,应对所报信息严格保密,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且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十三条 所报重大信息如有文字资料,应连同文字资料一同上报。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重大信息报告人及其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等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形,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

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咨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一旦内幕消息泄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公告,并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河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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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的具体范围按照《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中国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以中国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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