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给我国国际税收 征管提出的新挑战 杜东华 (河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02) 【摘要】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长期以来各国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税收法律制度、国际税收规则 税收征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应对挑战,也是我国税务部门积极思考的问题,就国际税收征管方面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挑战 电子商务给我国国际税收征管带来新的挑战 准和管理中心标准即总机构标准。按照中国的法律注册成立或 一、(一)电子商务使我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面临着严峻 者总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就构成了中国居民企业的标准, 的挑战 我国就可以对之行使居民管辖权对其全球范围内的所得征税。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远程办公和在线交易成为物 首先,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非 居民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 理空间上的集中不再成为公司经营管理上的必需要求,无论是 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 出于实际经营的需要,还是出于避税的需要,公司在全球 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 的分布都趋于分散。集团内部的各个子公司间业务分工趋向垂 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提供服务一方远 直化,子公司表现得越来越像一个单独的业务部门,而不是一 在千里之外,我国税务机关仍然按照传统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 个完整的公司,即便分处各国,各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 地的概念去认定是否对该项的电子商务行使地域管辖权 互联网进行远程的实时沟通。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居民企业 征税就发生了困难。 的标准依赖地理上的特征对法人居民身份进行判断就逐渐失 其次,我国居民管辖权也受到冲击,电子商务使得公 去了其本来存在的意义,电子商务的高效性、匿名性和无纸化 司的居民身份认定变得困难。公司可以比以往更容易地改 的特点使得公司可以轻易地选择交易中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地 变居民身份,以便利用国际避税港或者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 和劳务活动的提供地,将交易转移到税率较低的收入来源国进 避税。如在现行税法中,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 行或者通过调整公司机构的分布。使自己获得本来不应拥有的 以下几种:法人注册地标准、管理中心标准,资本控制标准,主 居民身份,享受到某些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 要营业地标准等,中国税法对居民企业的认定采用了注册地标 器的事故率(Y4),500KV互感器的障碍率(Y5)的作用,可以作为 500KV互感器质量的体现。 (六)互感器生产厂家因子得分及评价 进一步计算公因子的得分系数,利用因子得分模型: F=aYl+bY2+cY3+dY4+eY5+fY6+gY7+hY8+iY9+jY10 (二)电子商务收入如何定性分类,这给我国税务机关 可以发现:综合得分排名前五名有四家是国内企业和一家 国外企业。可见在互感器的质量问题上,国内企业优于国外企 业。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上海精泰互感器厂是互感器业的旗 帜,公因子F2的得分排名在中游,说明该企业在保持整体优势 的前提下,220KV互感器的质量有待提高。 通过对互感器质量问题的分析,发现传统加权方法在生产 厂家综合得分上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观成分比较明显,可能影 响采购方案:依据SPSS因子分析的方法,最后根据各因子的方 差贡献率占两个公因子总方差贡献率的比作为权,对各企业综 合得分进行加权,可以消除大部分的主观因素,为企业的采购 其中a,b…i,j为各公因子F所对应的得分系数。代入原 始数据Yi(i=1,2,…,10),计算得互感器生产厂家各因子得分 及排名,可以看到:从220KV互感器质量和500KV互感器质量 指标来看,外国公司的两项指标几乎占据前三甲,国内公司整 体排名上游较少,中下游较多,说明国内公司在某些产品质量 问题上存在质量不稳定问题,并呈现一定的两极分化。 (七)互感器生产厂家综合得分及评价 基于生产厂家各因子的得分,以及各因子的方差贡献率占 方案提供了一定的科学依据,有利于采购企业选择综合得分比 较高的互感器生产厂家长期合作,规避风险。 参J].数理统计与管理.2002(D [2]何晓群.多元统计分析[MJ.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第一版 [3]张尧庭,方开泰.多元统计分析引论[M].科学出版社,1982 考文献 两个公因子总方差贡献率的比作为权,对各企业综合得分进行 加权汇总,利用公式: F=(52.504F1+46.294F2)/98.798 [1]王增民.因子分析法在企业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与评价中的应用[ 得到各个企业综合得分及排名(表2)。 128企业导报2010年第2期 ..盒盈财含 提出了新的难题 在国际电子商务方面目前在国际上实际处于最大的净进口国 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的形式来划分交易 地位,其国内各种规模的电脑软件公司每年通过网络交易获取 所得性质的税收规则,对在互联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 丰厚的海外利润。显然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属地管辖权的行 难以适用。对于此类收入应适用何税种,何税率及何种方式就 使的主张,实际上是了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作 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税务机关面临的难题,有关所得的支 为非居住国对电子商务利润的征税权。 付人是否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在进行电子支付时履行源泉扣缴 税务处理的混乱。 为适应今后电子商务交易不断增长的国际经济形势 所得税的法律义务,也变得难以确定。这些问题最终都导致了 下维护中国对非居民来源于境内所得的征税权益需要,对外国 企业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概念用语,应作出相应的修 改,并在实施细则中具体明确其内涵包括非居民通过互联网网 (三)电子商务加大了征管信息获取的难度 国际互联网潜力最大的领域之一就是交易,任意一个 址在境内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情形。同时在参考借鉴有关国家 交易都会期望将其成本降低至与国内交易相当的程度,金 融服务是满足其愿望的必要条件,为了刺激网上交易的发展, 国际互联网已经开始提供某些在避税地区开设的联机银行以 提供完全的“税收保税”。国内银行是目前税务当局最重要的信 息来源,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银行账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 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即使税务机关不对纳税人的 银行的账目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偷税 的风险。这样就在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对于潜 在的逃税者有一种威慑作用,如果信息源变为设在他国的联机 银行,这种监督制约就会大打折扣,逃避税收也就很可能成为 现实 (四)电子商务,使我国税务机关反避税的任务更加艰 巨 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联网的全球性 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 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 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技术为企业架起实时沟通的桥梁, 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 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银行 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交易定价更为 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加方便,由此可见,避税 与反避税的斗争在高科技下将日益激烈。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如何加强征管及维护税收权 益 (一)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国际新规则的制定工作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还 不发达。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还将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 国的地位,对电子商务我国更侧重地域管辖权的行使权益 方面,这时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的难以确定而造成的税收损失 对我国的影响最大。从各国、国际组织、学者们先后提出的 电子商务环境下有关常设机构的观点来看,要么过于激进,要 么过于保守。激进的观点中最著名就是主张新开征“比特税”, 但目前世界各国在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这一问题上的意 见已趋于一致,即不同意开 ‘比特税”。 保守的观点主要来自美国,美国之所以极力主张上述保守 性的方案,并非完全出于它所宣称的珍惜长期以来各国在 国际税收实践中形成一致的法律文化遗产的动机,而是背后有 其深刻的经济利益原因。凭借雄厚先进的电讯技术优势,美国 的立法实践,明确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销售利润、劳务报酬和 特许权使用费的定性分类标准界限。最重要的是我国还应 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目前正在进行的研究拟定电子商务国 际税收规则的工作,在有关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的 概念内涵解释,电子商务交易所得的征税权分配问题上, 坚持反映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地位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 益和意愿,努力争取形成维护发展中国家税收权益的电子商务 国际税收新规则。 (二)按照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收入进行分类 按照“功能等同”原则,不论商品的交易或者服务的提供采 取什么方式,只要对于消费者具有相同的功能,起到了同样的 效果,这种交易在本质上就是相同的,供应商从这种交易中得 到的收入也就具有相同性质,如何将功能等同原则细化为具体 可操作性的税收规则,还需要不断地尝试与探索。 (三)加强国际间税收协调与合作 1.积极开展税务情报交换。即对纳税人税务凭证及其所载 信息及税务机关的一些管理规则、最新的业务动态等各种信息 在不同国家税务机关进行交流。除了采用索函即寄、主动交换 等方式外,还应尽可能使用并推广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即在全 球主要税务机关建立情报交换网站。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 应注意纳税人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 报交流,以防止纳税人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和避税地进行避 税,还要加强同海外银行的合作,以税收协定的形式规定海外 银行的有关义务。 2.开展网上国际税务监控。网上税务监控也需要国家之问 进行协调,特别是税收的征管和稽查工作,要全面、详细地掌握 某个纳税人在国际互联网上的经营活动,获取充足的证 据,必须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与其他国家的配合 和交流。对于涉及两国或两国以上的纳税人在各自境内的 活动进行调查和审计,并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及时通报,通过 网络进行的及时、紧密追踪和审计就能够有效地打击国际涉税 犯罪行为,防范税收流失维护双方税收利益,促进电子商务健 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朱炎生.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概念的挑战.《涉外税务》.2000( 2) E23曾昌斌.我国应对电子商务冲击措施研究.觋代商务工业》.2 009(12) [3]何健.关于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实践与思考.《华商》 企业导报201 0年第2期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