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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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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2015)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惠府[2015]26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 【发布日期】2015.02.15 【实施日期】2015.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惠府〔2015〕26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建筑物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 1 / 2

燃、难燃材料。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必须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后才能施工,必须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才能开业。

三、必须加强员工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具备相应的消防技能: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专职消防队员;

(三)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修保养、监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 (四)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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