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廉洁自律制度
第一条 全体教师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对待、使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二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条 教师应在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文化、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必须爱护学生,禁止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条 教师要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第五条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从严要求自己,不得接受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确实难以谢绝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要按规定登记上交。
第六条 全体教师应将主要精力用于学生发展和学校各项活动中,不得从事有偿的家教活动和私自向学生出售参考书、试卷等行为。
第七条 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反对铺张浪费,提倡低碳教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