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烟尘管理制度
1. 为加强公司的废气排放管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2. 公司生产运行过程中废气排放,必须根据工艺和废气排放指标的要求,实施废
气排放的受控管理。
3. 排入大气的废气污染物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4. 在排放废气处应建立排放口档案,登记废气排放的基本情况,包括:排放口高
度、内径、正常作业条件下废气的温度、排放量、主要污染物名称等。 5. 凡新增、更新、改造炉、窑、灶时,须落实消烟除尘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措施,并报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6. 废气处理设施应与生产主体设施同步稳定运行,并保证运行控制指标,不得擅
自闲置或停运废气处理设施。
7.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不符合标准时,可能造成大气污染时,
按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8.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