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贷款人(甲方): 董克勇 借款人(乙方): 王喜峰
担保人(丙方): 王喜峰(丰) 、刘宝凤、王娜、王喜斌(彬) 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其它相关法律之规定,在平等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如下: 乙方于2011年 1月1 日 向甲方借款25万元,4月17日向甲方借款25万,共计45万 ,大写:肆拾伍万元整 ,截至今日,本息共计6222867元,(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现经双方再次商定此款延长此款的借款期限: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至 2015 年 4月 30 日止,到期本息合计676867元,(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 二、如到期后乙方无法一次性还清该款时,仍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支付甲方,直至还清借款时止。
三、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刘宝凤、王娜、王喜斌(彬)用 位于西安镇八家村的房屋(详见土地使用证及所有权证复印件)作为担保。
四、如乙方还未能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
五、乙方自愿将 本人名下位于西安镇八家村的大洼县盛丰饲料厂及厂房、设备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作为抵押,以保证甲方权益。该财
产具体情况详细见附件复印件。乙方并保证该财产无查封等其他经济纠纷,并能正常买卖,否则后果由乙方承担。如到期后乙方无法一次性还清该款,甲方有权将该抵押物变卖以抵借款,经甲乙双方商定后确认交易价格,多退少补。
六、本协议发生争议, 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大洼县人民起诉)。
七、本合同一式六份,借款双方担保方各持一份。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 款 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借 款 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担 保 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2014年4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