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答案在《指南》中均可找到)
第一章 奴隶制法律制度(夏,商,西周,春秋)
1.(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帝王。
2.( )国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国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不用命戮于社”是( )在《 · 》中宣布的一条文献记载最早的军法。
4.( )时期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法官。
5.契约制度出现于( )时期(中叶以后)。
6.嫡长子继承制度确立于( )朝代晚期。
7.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国家区别于旧的氏族组织的“第一个不同点”是( ),“第二个不同点”是( )。
8.( )朝代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国家与法的最终形成。
9.夏王朝实行( ),( )的统治方式。
10.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 ),( )和( )同时被当做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结合使用。
1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一“以德配天”,其“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 ),( ),( )。
12.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二“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 , ”。
13.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三“刑罚世轻世重”的具体内容是:“刑( )国用( )典,刑( )国用( )典,刑( )国用( )典。”
14.西周时期形成的法制特色是( )。
15.“ ”,“ ”的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原则与标本;西汉中期以后,其主张被儒家发挥成为“ , ”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 ”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16.礼最早是( )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 ),二是(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 ”与“ ”两个大的方面;西周时期的礼仪,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 ”,即( )礼,( )礼,( )礼,( )礼,( )礼( )。
17.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 ),( ),( )。
18.西周的刑罚,即( ),( ),( ),( ),( )五刑加上( ),( ),( ),( )等刑罚,合起来称“ ”。
19.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 )指先王留下的遗制;( )指商朝的某些法律。
20.夏朝的主要罪名:“ ”是自己做了坏事而又掠他人之美名;“ ”是贪得无厌,败坏官位;“ ”是肆无忌惮地杀人。
21.商朝的罪名最为突出的是对于( )犯罪的惩罚,最引人注目的是“ ”罪和“ ”罪。
22.西周的罪名比商朝更为发达,大体而言可以分为三类:一是( )犯罪,二是( )犯罪,三是( )犯罪。
23.西周的主要罪名:破坏礼法是“ ”,隐匿贼为“ ”,窃取财物是“ ”,盗用国家宝物是“ ”。
24.西周时期对( )违法,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其具体内容是:( ),( ),( ),( ),( )。
25.在中国奴隶制时代,除主体刑“五刑”之外,后世常用的( )刑,( )刑和( )刑等都已开始出现,特别是到( )时期已广泛使用。
26.( )时期,“ ”以劳役为主要内容,近似于后世的徒刑;“ ” 近似于后世的拘役。
27.赎刑制度在( )朝代即已存在;至( )时期,赎刑被广泛使用。
28.( )时期有“三赦”之法:“一曰( ),二曰( ),三曰( )。”
29.( )时期有“三宥”之法:“一曰( ),二曰( ),三曰( )。”
30.在一些上古典籍中,过失被称为“ ”,故意即是“ ”;惯犯被称为“ ”,偶犯被称为“ ”。
31.西周时期,基于“ ”的主张,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 ”,“ ”,“ ”。
32.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源于《 · 》,始于( )时期。
33.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 ),( ),( )。
34.在商朝,畿内“内服”地区的司法称为“ ”,畿外司法称为“ ”。
35.“ ”与“ ”制度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面貌。
36.“ ”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其具体内容是:( ),( ),( ),( ),( )。
37.在西周的诉讼制度中,“ ”是指在审判结束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之后,犯人若不服判决,可以要求上诉再审,称为“ ”。
38.“三刺”制度是( )时期的司法程序之一,即“一曰( ),二曰( ),三曰( )。”
第二章 封建制前期法律制度(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1.《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2.“八议制度”源于( )时期的“ ”主张;( )时期的《 》首先将“八议制度”
正式列入法典;《 》将之废除。
3.《 》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
4.“官当”正式规定在《 》和《 》中。
5.( )时期编有《 》,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6.《 》最早规定“重罪十条”;( )朝代的《 》在“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
7.( )朝代最终结束了长期使用宫刑的历史。
8.在中国历史上,自( )朝代开始推行“匠籍制度”。
9.( )朝代实行“以格代科”,科才逐渐失去地位。
10.录囚制度始于( )朝代。
11.在( )时期开始将死刑权归。
12.( )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
13.夏,商,周时期的法律称为“ ”,春秋的前中期仍然沿用“ ”或“ ”,到春秋中后期,新兴地主阶级主张以“ ”来代替“ ”的概念,到商鞅变法时,改( )为( )。
14.《魏律》又称《 》,将《 》中的“具律”改为( ),置于律首。
15.《晋律》又称( ),与《 》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 ),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16.北魏曾将律无正文者编为《 》,东魏也曾编有《 》,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 )法律性质的格。
17.秦律中故意称为“ ”或“ ”,过失称“ ”。
18.据文献记载,秦代以( )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标志。
19.汉朝在城市中设有“ ”,是进行交易的场所;设有“ ”,是管理市政的长官。
20.秦朝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 ”,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 称为“ ”。
21.汉朝起诉形式分两种: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称为“ ”;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称为“ ”。
22.秦朝时,凡讯问被告被称为“ ”,庭审案件被称为“ ”。
23.汉朝审讯被告,称为“ ”;在审讯取得口供后,为防止犯人翻供,实行“ ”制度;事无可疑后,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判决,称为“ ”;如果被告及其亲属不服判决,可以申请上诉复审,称为“ ”。
24.南朝时,如囚犯不服罪,则断绝饮食,过三日才许进食少量的粥,以之逼供,称
为“ ”;南陈时,先对受审者分别鞭打二十,笞捶三十,再强迫其身负枷械刑具,站立在顶部仅容两足的一尺高的小土垛上,以逼问口供,称为“ ”。
25.所谓“春秋决狱”,是指以《 》的“ ”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其最重要的原则是“ ”,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 );志恶而合于法者,( )”。
第三章 封建制中期法律制度(隋,唐,宋)
1.封建五刑制度自( )朝代正式确立,并一直为后世历代所沿用。
2.《 》的修订完成,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3.《 》的修订原则是“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典。
4.《 》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正式规定了司法的回避制度。
5.《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6.( )是宋朝最重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同时也很重视编例的活动,( )时首颁《熙宁法寺断例》。
7.唐朝时期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 ”。
8.宋朝时期,皇帝和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称为( );审判的典型案例,称为( )。对其加以汇编,称为( );南宋统编敕令格式,称为( )。
9.宋代在州县之上设立( ),作为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第四章 封建制后期法律制度(元,明,清)
1.宗教势力强大是( )朝代与其他朝代的最大不同之一。
2.《 》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3.《 》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法典,无异于明朝旧制的翻版,但它为《 》的制定打下了基础。
4.《 》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5.《 》是以《 》为蓝本完成的,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可以说它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6.凌迟刑首用于( )时期,但属于法外刑;至南宋宁宗颁《 》时确立为法定刑,但尚不曾规定于《 》中;到了明朝,凌迟刑正式载入了《 》;《 》将之废除。
7.“充军”刑创制于( )代;在( )代,充军不以充军本罪;( )朝的充军则作为( )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
8.枷号是( )朝创设的耻辱刑。
9.( )朝代( )年间,曾公布了中国民法史上第一个减租法令。
10.( )朝代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规定,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 ),或称( )。
11.( )朝代以前的中国封建社会,家长的主婚权在事实上已经存在,但只有到了( )之时,家长的主婚权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
12.《 》是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
13.《 》,《 》,《 》,《 》,《 》,合称“ ”,统称《大清会典》。
14.( )是清针对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可以视为清的行规。
15.清专门设置了( ),作为管理蒙,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机关。
16.元初在法律上把境内居民分为高下四等:( )为一等,( )为二等,( )为三等,( )为四等。
第五章 清末及中华时期的法律制度
1.( )年颁布的《 》由( )编订,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性文件。
2.《 》是清于( )年颁布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3.《 》是清于( )年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4.《 》是清于( )年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
5.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 )年在公布的《 》及随后签订的《 》中。
6.( )年通过的《 》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 )政体,规定实行( )原则;在其基础上,《 》将原来的( )制改为( )制,具有中华临时的性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法律文件。
7.( )年通过的《 》是北洋时期的第一部草案。
8.《 》又称“ ”,是军阀全面确立的标志。
9.《 》俗称( ), 是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
10.《 》是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11.“ ”的制定,标志着虚伪的“实施宪政”活动的破产。
12.清末商事立法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 )负责;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 )主持起草,经( )和( )审议后请旨颁行。
第六章 根据地法律制度
1.《 》是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2.《 》是土地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
3.人民调解制度最早发端于( )时期的工农运动中;在( )时期,人民调解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在组织条例中。其种类主要有:( )调解,( )调解,( )调解,( )调解。其处理方式一般有( ),( ),( )或( )及其他善良习惯。
4.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规定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在采取“( )制”,( )专管审判工作,( )专管司法行政工作;在地方则采取“( )制”。
中国法制史立法继承发展关系
1.《九章律》参照秦法,在《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而成。
2.《魏律》(《曹魏律》)在继承汉律基础上又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表现为: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3.与魏律相比,《晋律》(《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4.经张斐,杜预注解后的《晋律》也称为“张杜律”;南朝沿用与删改《晋律》,因循守旧。
5.《北魏律》前两篇为刑名,法例(相当于刑律总则),是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而制定的著名法典。
6.《北齐律》规定了“重罪十条”,第一篇为名例(相当于刑律总则),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时期的封建立法也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7.《开皇律》以《北齐律》为基础,第一篇为名例(相当于刑律总则),较以往的封建法典都有较大的改革:1.篇章体例定型化;2.五刑法定化3.区分公罪与私罪;4.明确规定“八议”制度;5.确立“十恶”罪。
8.《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较,体例由12篇增至18篇,内容上删除“十恶”条款,减轻某些犯罪的处刑。
9.《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制成;《永徽律疏》修订后颁行天下,称为《开元律疏》。
10.《宋刑统》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
11.《大元通制》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第一篇为名例(相当于刑律总则),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
12.《大明律》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13.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督导编制的《大诰》虽说取法于西周时期周公训诫臣民的《尚书•大诰》,但仍可视为具有创造性的立法成果,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
14.明初不尚例的单独使用;明孝宗弘治年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
式法律,尔后开始出现了律例并行的局面;至万历年间,始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15.《明会典》乃是模仿《唐六典》的制作,以六部官职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颇具行典的特征。
16.《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其体例,条**沿用明朝旧制,无异于明朝的翻版;它为《大清律例》的制定打下了基础。《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其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
17.《大清现行刑律》(1910)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的,并附《禁烟条例》和《秋审条例》,其被作为《大清新刑律》(1911)制定完成之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18.《大清新刑律》(1911)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另附《暂行章程》;同《大清律例》和《大清现行刑律》(1910)相比较,《大清新刑律》(1911)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有较大的改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19.《大清民律草案》(1911)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前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而后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的中国封建制度和封建礼教的色彩。
20.清末商事立法后期(1907年─1911年)的《破产律草案》内容较《破产律》周详,
注重对中国传统商事习惯的采用。
21.清于1907年颁行的诉讼法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是作为《编制法》以及刑事,民事诉讼法颁行前的一部过渡性法规。
22.1911年通过的《中华临时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其成为制定《中华临时约法》(1912)的基础。
23.《中华约法》(1914)与《中华临时约法》(1912)有着根本性的区别:1.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代之以袁世凯的,成为军阀全面确立的标志;2.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的政治;3.取消了《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4.为,否定《临时约法》所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提供根据。
24.《中华》(1947)的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1931)和“五五宪草”(《中华草案》(1936))一脉相承,其本质是蒋介石的个人。
25.《暂行新刑律》(1912)是在《大清新刑律》(1911)基础上稍加删除而成的,因而其篇章体例一如《大清新刑律》(1911),并无改变。
26.《中华刑法》(1928)是以北洋《暂行新刑律》(1912)和改定的第二次刑法草案为基础而公布的。
27.《中华民法》(1929-1930)沿袭《大清民律草案》(1911)和北洋《民
法草案》,采德国民法编制体例结构。
28.夏,商,周时期的法律称为“刑”;春秋的前中期仍然沿用“刑”或“刑书”;到春秋中后期,新兴地主阶级主张以“平之如水”的“法”来代替“刑”的概念;《法经》第六篇为《具法》,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商鞅变法”改法为律;《魏律》(《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与魏律相比,《晋律》(《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大清现行刑律》(1910)改律名为“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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