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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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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

影响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

• 【公布日期】2000.09.28

• 【文 号】法[研]明传[2000]22号

• 【施行日期】2000.09.28

•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担保物权

正文

最高人民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

(2000年9月28日 法(研)明传[2000]2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

你院[1999]粤高法经一请字第23号《关于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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