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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动植物源性食品和饲料中农残限量控制新

指令的浅析1

徐跃成,陈燕*,文永勤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成都(610031)

Email: sqjsb2004@163.com

摘 要:我国食品的农残监控体系及相关法规在设置的完善程度及科学合理性上与欧盟尚有较大差距,了解欧盟农残限量控制相关的法规及标准对我国加强食品农药残留的安全卫生控制及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从基本内容、各自功能与内在联系方面浅析了2005年2月以来以欧盟(EC)No 396/2005法规为基础框架的几个关于动植物源性食品和饲料农药残留限量控制的新指令,以期为我国动植物源性食品和饲料的农残监控体系及相关法规的调整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欧盟;农残;限量控制;新指令

0 引言

农药的发明和使用无疑大大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但随着农药的大量和不合理地使用, 食品中的农药残留对人类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露出来. 由于我国农药现实的生产、随着我国加入WTO使用状况,年均发生的农药急性中毒事件多达数万起,可谓触目惊心[1]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食品中农药残留量的高低将决定我国的优势农产品的出口命运、市场份额、农民增收、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2]。近年来, 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或地区, 出于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和保护人们健康的需要, 相继对进口食品中农药残留量等卫生指标提出了愈来愈严格的要求。以蔬菜类产品为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蔬菜农药残留标准有827 项指标, 涉及146 种农药; 欧盟的蔬菜农药残留标准有583 项指标, 涉及76 种农药。而我国蔬菜农药残留指标和指标涉及的农药都比较少, 残留指标分别是CAC 的7.0%, 欧盟的9.9%; 涉及的农药种类分别是CAC 的35.6%,是欧盟的68.4%。可见, 我国蔬菜农药残留标准与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相比不仅农药种类少, 农药残留指标更少。这是导致我国蔬菜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 我国蔬菜技术性贸易壁垒作用不显著的关键因素[3]。

综上所述,了解国际相关的法规及标准, 对加强国内食品农药残留的安全卫生控制及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2005年发布了一个关于农药残留限量控制的统一的框架法规(EC)No396/2005,2008年又通报了有关该法规的4个最新修订及补充指令。为此,认真分析研究欧盟这几个指令,对提高我国农产品的技术性贸易水平,进而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欧盟关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控制的框架法规

2005年2月23日,(欧共体)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的(EC) No 396/2005号法规[5]是欧盟关于植物和动物来源的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基本框架法规,修订了之前实施的91/414/EEC号理事会指令[6],其附件1是要求进行农残限量控制的相关产品清单,这意味着欧盟27个成员国将实行统一的农产品和食品的农药残留标准。新的农药残留限量控制法规将从根本上保证消费者利益和各成员国之间的有效协调。在此之前,每一个成员国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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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四川省软科学研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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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贸易的便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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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各自的标准,新法规发布后还将有效提高各成员国的农产品相互间进出口及相关产品国

以下是迄今(EC) No 396/2005号法规发布后的主要修订及补充指令:

号 页码 日期

► 欧盟委员会条例(EC)2006/178/2006, L 29 3 2.2.2006 ► 欧盟委员会条例(EC)No 149/2008, L 58 398 1.3.2008 ► 欧盟委员会条例 (EC) No 260/2008, L 76 31 19.3.2008 ► 欧盟欧洲议会和安理会条例(EC) No 299/2008, L 97 67 9.4.2008 ► 欧盟委员会条例 (EC)No 839/2008, L 234 216 30.8.2008

(EC)No396/2005号框架指令发布之前,欧盟农残指令主要由以下几个专项指令构成,包括:(1)理事会76/5/EEC指令:确定水果和蔬菜最高水平的农药残留,(2)理事会86/362/EEC指令 :确定农药残留和谷物的最高水平,(3)理事会86/363/EEC指令:确定动物源性食品的最高水平的农药残留,(4)理事会90/2/EEC指令:确定植物产品的原产地的农药残留最高水平,包括6种水果和蔬菜。鉴于以上指令迄今已经过多次修订,为了各成员国对农残控制的明确化、简单化、统一化,这些指令均予以废除,由一个单独统一的法案即(EC) No 396/2005取代,该法案附录1列出了欧盟应采取农残限量控制的农产品清单,包括:水果、蔬菜、油料作物、谷物、动植物制品等12个大类,400多个小类。

(EC) No 396/2005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颁布的重要法规,强调了关于农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明确了欧洲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以及有关食品安全的管理程序。全部法规由50章构成,分别就该法的适用范围与定义,总则,欧洲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快速警报系统和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程序和其他条款做出了规定和描述。

该法又是一部纲领性法规,更强调原则要求和框架构建,其中并未对关系食品与饲料安全方面的所有方面、环节与措施做出细致规定。大量的相关单项(专项)或综合性关系食品农残的法规与条例都要根据此法做出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该法的核心意图是将食品农药残留限量控制明确放大到食物链的全过程,覆盖所有的生产与经营环节。从“农场到餐桌”的理念由欧洲人最早提出并在该法中也得到明确体现。这是食品安全管理原则的重要改进,是适应食品生产规律的重要措施,它表明食品安全越来越需要一种系统、综合性的管理。

2 欧盟关于(EC) No 396/2005 号条例的修订指令

2.1欧盟委员会(EC) No 178/2006号条例

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2月1 日发布第(EC) No 178/2006号条例[7],其附件也是一个关于农残限量控制的产品清单, 对 (EC) No 396/2005条例附件1所涵盖的动植物源性产品清单进行了补充和修订。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 (EC) No 396/2005和指令91/414/EEC关于和对植物和动物起源的食品和饲料的最高农残限量,尤其是(EC) No 396/2005第4(1)条的规定,该修订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将目前共同体或个别国家已设置农残限量的产品及适用统一的农残限量控制的所有产品列入条例(EC) No 396/2005的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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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别农残限量尚未要求在鱼类及专门用于动物饲料的作物中建立,也没有建立农药残留的资料基础,需有三年的必要时间建立及收集这方面的资料;在本规例中规定的各项措施与食物链和动物健康常设委员会的意见一致。

2.2 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EC)No299/2008号条例

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2008年3月11日发布的(EC)No299/2008号条例[8],修订条例 (EC)No396/2005关于植物和动物来源的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最高残留的含量。

2.3 欧盟委员会第260条规定委任令(EC) No 260/2008

欧洲国会和委员会通过(EC) No 260/200例[9]修订了(EC) No 396/2005号条例及委员会91\\414\\EEC指令,建立了附件7:关于取消11种作物中熏蒸剂最大残留限量控制的清单。

按照(EC) No 396/2005第18章第3条的意见,若干成员国向委员会提出取消4个指定杀虫剂及对应作物产品在附录2和3中设定的最大残余值。由于收获后对作物用熏蒸剂处理,使得这些活性物质残余量超过了这些附录里指定的值,该提议的通过可避免收获后经熏蒸剂处理的储藏类产品由于超标导致贸易壁垒(2)。此提议与关于食物链和动物健康委员会的观点一致。

该修订条例附录2008年3月18日在布鲁塞尔签署发布,作为欧盟(EC) No 396/2005条例的增加附录(附录7 ),取消农残限量的4种农药为:磷化氢、磷化镁、磷化铝、硫酰氟,涉及了蔬菜、水果、油料作物、茶、咖啡等11种作物。

2.4 欧盟委员会条例No149/2008

欧盟委员会No149/200例[10]于2008年1月29日发布,其附件是一个与No396/2005号条例的附件一所涵盖的相关产品对应的农残限量清单 。通过建立附件二,三和四为No396/2005条例的附件一所涵盖之产品制定对应的最高农药残留限量清单。

A部分,附件二涵盖了:乙酰甲胺磷、啶虫脒、涕灭威、1 -甲基环丙烯、二溴乙烯、莠去津、乙基谷硫磷、嘧菌酯、丙硫克百威、联苯菊酯、甲基谷硫磷、甲基对硫磷、除草醚等110多个种类的农药;附件三涵盖了136个种类的农药。

B部分:为指令86/362/EEC , 86/363/EEC,90/2/EEC及(EC) No 396/2005条例的附件一中未纳入的产品建立临时农药残留清单,涵盖了220个种类的农药;附件四:根据第5(1),在指令91/414/EEC中没有提到要求农药残留的活性物质植物保护产品清单,涵盖了8种农药。

此外,根据( EC )No396/2005条例附件1所涵盖的产品之规定,及其第14条(2)纳入的最高农药残留限量要求,附件2修订的内容还包括:理事会86/362/EEC指令确定的谷物最高水平的农药残留,理事会86/363/EEC指令确定动物食品的原产地的最高水平的农药残留,理事会90/2/EEC指令确定的最高水平的农药残留和对某些产品的原产地的植物,包括水果和蔬菜。

根据条例(EC)No396/2005第22条第(1)点,附件3的规定是要建立临时农药残留的活性物质限量清单,包括对附件1及理事会指令91/414/EEC设置的植物保护产品在市场上尚未列入的农残限量。在建立这些剩余的农药残留附件2时,必须考虑到迄今未统一农药残留限量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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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EC)No396/2005第16(1)还规定,附件3中可能包含其他类别的农药残留。这些措施包括列入了附件1的新类别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限量的规定,而在原理事会指令86/362/EEC , 86/363/EEC 和90/2/EEC中是没有建立的。

2.5委员会(EC)No839/2008 条例

委员会条例(EC)No839/200例[11]于2008年7月31日发布,修订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 EC ) No396/2005关于附件二,三和四产品清单中关于某些产品的最高残留的农残限量,也即是对欧盟委员会第No149/2008号条例的进行修订。

(EC)No 839/2008修订条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条例(EC)No 396/2005附件二清单应统一含盖附件一覆盖的所有产品的最大农残限量值,应包括农药残留的指令86/362/EEC ,及由指令2007/73/EC 和2008/17/EC 修正过的指令86/363/EEC 、90/2/EEC所包涵的所有产品的农残限量清单。

(2)对氯菊酯农药的残留限量已成立指令86/362/EEC和90/2/EEC及委员会指令2002/66/EC ,并有委员会指令86/363/EEC及指令98/82/EC 。 对苯胺的农药残留限量已经设立了指令86/362/EEC , 86/363/EEC和90/2/EEC的委员会指令2000/82/EC,因此把这两个农药的残留限量要求统一纳入条例(EC)No396/2005附件二也是适当的。 (3)按照条例(EC)No396/2005第22(1)条,部分投放在市场上的植物保护产品在理事会指令91/414/EEC中及(EC)No396/2005附件一中尚未列入农残限量控制清单,附件三即是要建立这些活性物质的临时农药残留限量清单。此外,考虑到了迄今未统一农药残留限量控制的国家,其农药残留控制必须满足特定要求。附件三中还包含其他类别的农药残留,即列入附件一的清单,但在指令86/362/EEC , 86/363/EEC和90/2/EEC没有建立农药残留限量控制的新型农产品。

(4)附件四列入一些会员国额外要求的活性物质,以便及时提交信息并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得出适当的应对措施。 (1)对附件二的修订如下:

(a)修改了41种农药的残留限量:乙酰甲胺磷,啶虫脒,苯并噻二唑,艾氏剂,莠去津,苯霜灵,联苯菊酯,苯菌灵,多菌灵,矮壮素,百菌清, 毒死蜱,四螨嗪,氟氯氰菊酯,氯氰菊酯,灭蝇胺,溴氰菊酯,狄氏剂,乐果,二硫代氨基甲酸酯 ,顺式氰戊菊酯, 恶唑菌酮,环酰菌胺,杀螟硫磷,氰戊菊酯,草甘膦,抑霉唑,茚,高效氯氟氰菊酯,灭派林,甲霜灵男,杀扑磷,甲基氧芬, pendimethanil ,吡蚜酮,唑菌胺酯,嘧霉胺,蔚胺 ,噻虫啉,甲基托布津和肟菌酯.

(b)增加了对氯菊酯、苯胺的最高残留限量要求。 ( 2 )对附件三的修订如下: A部分:

修改了59种农药的残留限量:灭螨醌,氟丙菊酯,酰嘧磺隆,氟丁酰草胺,啶酰菌胺,溴离子,噻嗪酮,十氯酮,杀草敏,敌草索, 烯草酮,二氯吡啶酸,霜脲氰,环丙唑醇,嘧菌环胺,恶醚唑,除虫脲,烯酰吗啉,醚菌胺,敌螨普

,二氰蒽醌,氟环唑,喹螨醚,腈苯唑,唑螨酯,氟虫腈,稳禾草,咯菌酯,氟嘧菌酯,氟硅唑,三乙膦酸铝,吡虫啉,虱螨脲 ,甲哌,吡唑草胺,甲硫威

,伏杀硫磷,亚胺硫磷,毒莠定,抗蚜威,霜霉,喔草酯,苄草丹,丙硫菌唑,哒螨灵,比普塞芬,西玛津,杀菌素,螺甲螨酯,戊唑醇, 吡螨胺,伏虫隆,氟醚唑,赛速安,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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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立枯磷,氟菌唑,杀铃脲。 B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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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修改了29种农药的残留限量:乙酰甲胺磷,谷隆,毒死蜱,甲基毒死蜱,氟氯氰菊酯,氯氰菊酯,二嗪农,敌敌畏,三氯杀螨醇,乐果, 硫丹,乙硫磷,杀螟硫磷,氟草烟,威,甲霜灵,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拌磷,唑菌胺酯, 嘧啶磷,甲基,拒嗪酮,五氯硝基苯,噻虫啉,肟菌酯。

(b)增加了:氯菊酯、苯胺的最高残留限量要求。 (c)删除了对马拉硫磷的最高残留限量要求。

3 结论

针对欧盟对食品与饲料尤其是食品农药残留限量的新指令, 我国食品及饲料业应尽可能早准备早应对, 并借鉴欧盟的管理模式, 构建我国食品与饲料业管理体系,禁止或一批国外明令禁止或限量使用的农药或活性物质, 全面推广绿色环保的生物农药, 确保食品安全, 应对贸易壁垒。

我国应积极开展对于国际标准的研究工作,参与国际农药残留标准的制定, 积极参与CAC农药残留评价和毒理学分析等有关工作,开展与农药残留标准制订有关的毒理学和社会学调查研究,开展农药残留危险性评估工作, 为制订相关标准和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提供科学依据。加大、加快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标准制订工作,根据上述结果尽快科学、合理地制定既符合我国经济、技术发展状况, 又能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生产者利益的标准,逐步建立科学完备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3]。

从欧盟通报的新指令体系可知,从产品类别到与其对应的农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设置是非常完善且严格的,从很多指标的设置上看,其实质是一种非常严格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生效后将会给农产品国际贸易造成严重的不必要的障碍。水果、蔬菜、茶叶等农产品是我国的优势农产品,欧盟是我国重要的农产品出口市场或更大的潜在市场[4]。欧盟新指令体系生效后,必将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欧盟造成巨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希望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高度重视欧盟的新农残控制指令体系,积极做好应对的准备。

参考文献

[1] 陈克毅, 任素萍. 关于发展绿色农产品的思考[J].农业质量标准, 2003, 6: 28-30 [2]戴廷灿,倪永年,卢普滨.我国农药残留检测技术现状[J].农 药.2004,9(43):3-393 [3]周小锋, 田晖.中国与欧盟农药残留状况标准比较研究[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6( 2) : 4-5 [4]丁昌东.欧盟农药残留新指令草案浅析[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 2008, 8(8):37-39

[5]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178/2006 of 1 February 2006[S]. OJ ,L 29,2.2.2006, p:1-23. [6]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260/2008 of 18 March 2008[S].OJ, L76,19.3.2008, p:1- 2.

[7] Regulation (EC) No 299/2008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08[S].OJ, L 97, 9.4.2008, p:1-67.

[8] Regulation (EC) No 396/2005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S]. 2005R0396—EN —10.04.2008 — 002.001—:1- 44.

[9] 91/414/EE[S].OJ, L 70, 16.3.2005, p:1.

[10]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149/2008 of 29 January 2008[S]. OJ, L 58 ,1.3.2008, p:1-398 . ….

[11]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839/2008 of 31 July 2008[S].OJ, L 234 ,30.8.2008, p.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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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the animal and plant-derived pesticide residues limited control in food and feed of the European Union new

directive

XU Yuecheng, Chen Yan*, Wen Yongqin

Sichuan Province Institute of Products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Chengdu, (610031)

Abstract

Compared to European Union ,the pesticide residues in foods monitoring system,also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our country, there are still a wide gap on scientific and perfection; Understanding of EU-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is important to China's pesticide residues food safety and hygiene control and to promot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China's foreign trade. To this end, this article analysis the content and intrinsically link of several new directives on pesticide residues based on the Regulation (EC) No 396/2005, with a view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adjustments and perfect of China's animal and plant-derived pesticide residues in food and feed monitoring system a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Keywords: European Union; pesticide residues; limited control; the new directives

作者简介:徐跃成(1982-),男,硕士,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仪器分析与食品安全。 通讯作者简介:陈燕,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6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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