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禄小学师德师风管理条例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师风素养,根据《教育法》、《教
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师德师风提出以下管理办法。
一、教师在履行岗位职责中,应努力做到“六要”:
1.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要遵守国家《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规章。
2.爱岗敬业,诲人不倦。要热爱教育、热爱学校、教书育人,自觉增强服务意识,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热爱学生,平等待人。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耐心教导,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4.严谨治学,勤于进取。要钻研,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5.以身立教,注重仪表。要严于律己,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上课衣着要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6.关心集体,尊重同志。要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二、教师在执教过程中,应严格做到“十不”:
1.不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侮辱、伤害学生,侵犯学生人格。 2.不准向学生传播不健康或错误的思想,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或参与非法组织的集会和活动。
3.不准向学生推销资料、商品,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
4.不准向学生及其家长索要财物或要求学生家长为自己办私事。 5.不准歧视、放弃学困生或加重课业负担,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6.不准拒绝学校布置的教育教学任务、无故旷工离岗。
7.不准在工作时间内经商、搞第二职业或组织、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办班、编写资料、外出代课、竞赛等活动。
8.不准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学术、科研成果,或考试泄密、徇私舞弊,搞学钱交易。
9.不准破坏团结、打架,侮辱伤害同事和领导。 10.不准参与、色情、吸毒或迷信活动,损害教师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