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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2020年度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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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2020年度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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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公布日期】2020.06.09

• 【字 号】鲁牧动卫字〔2020〕7号 • 【施行日期】2020.06.0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2020年度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

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农办牧〔2020〕24号)要求,省畜牧局制定了《山东省2020年度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请各市明确专人、认真组织实施,并于6月30日前将联系人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9月10日前将实验室检查工作报告、相关汇总表格及其电子版报省局动物卫生处。

联系人:李辉、陈静

联系电话:*************、87198652

电子邮箱:*********************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0年6月9日

山东省2020年度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农办牧〔2020〕24号)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范围

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包括畜牧兽医系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海关、林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大型养殖企业、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相关实验室,重点检查高级别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 二、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组织机构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落实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实验室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情况;实验室应急预案制定实施情况;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使用、销毁情况;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实验室各类记录和档案;实验室近3年(2018—2020年)涉及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研究论文发表情况(详见《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评价表》)。 三、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

(一)实验室自查(2020年7月15日前完成)。由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

织本辖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照检查内容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并梳理近三年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研究论文发表情况。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形成自查报告,逐级上报至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二)集中检查(2020年8月30日前完成)。由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不少于50%的比例组织对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现场集中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后仍存在生物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责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直至整改验收合格。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集中检查结束后,各市将检查总结和实验室汇总表报省畜牧局。

(三)省级抽查(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省畜牧局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兼顾不同系统实验室。其中,对省内高级别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授权的非洲猪瘟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全查。具体抽查方案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并于6月30日前将联系人信息报省畜牧局动物卫生处。

(二)精心组织实施。请各市结合本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落细时间安排和工作措施,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认真总结分析。各级要认真总结检查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补齐短板和弱项,提升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能力。根据检查结果,更新完善“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信息,各市请于9月10日前将实验室检查工作报告、相关汇总表格(附件3、4)及其电子版报省畜牧局动物卫生处。

附件:1.实验室2020年度生物安全自查报告提纲

2. 2020年度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情况表 3.2020年度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报告提纲 4.2020年度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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