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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基本定位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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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城市规划体系中,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最早是作为总体规划中的⼀个专业配套内容出现的,从 20 世纪 90 年代初开始作为专项规划进⾏独⽴编制,但经历了⼗⼏年的磨练,⾄今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定地位和相应的法规约束。正因为如此,各城市的⾏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寄予了不同的期望和要求,⽽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成果从编制⼯作的侧重点到规划内容及规划深度也有许多差异,以⾄于规划实践中出现了种种误区。

  误区⼀:城市总体规划已确定了城市绿地(具体应指公共绿地、⽣产绿地、防护绿地)的⽤地范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只是在“炒剩饭”,冠以⼀些时髦的概念,⽽加以包装之后的规划成果虽然华丽,却不实⽤,以⾄于让⼈们对绿地系统规划的必要性产⽣了怀疑。

  误区⼆:既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产⽣影响,就在已划定的绿地上做⽂章,将城市的主要公园、绿带、绿化⼴场的⽅案设计都作为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以体现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和“细化”。

  误区三:置城市总体规划于度外,不考虑影响城市绿地规划和建设的众多因素,就绿地谈绿地,门类众多的绿地类型和⾼标准的“规划指标”(如有的城市声称⼈均绿地上百平⽶)勾画了美好的城市绿化远景,但如此美景因⽆法纳⼊城市规划体系之中,⽽只能是“空中楼阁”。

  误区四:要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承担诸多的⼯作内容,从所谓的⽣态规划、⽣物多样性规划,到园林⾏业的发展规划,乃⾄近期建设的投资计划,甚⾄有些部门要求在规划中明确划定管理⽤房的位置。

  诸如此类的误区尚有许多,就不⼀⼀列举。之所以如此,究其原因,恐怕是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质缺少基本认识,对中国的城市规划体系缺少⾜够的了解,以⾄产⽣了规划的错位。如此错位,对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对于城市绿地的建设和发展都产⽣着制约性的影响,当务之急是通过相关的法规或标准明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法定位置,确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作中的基本关系和主要特性,以引导该项⼯作的正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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