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珠海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运用价格杠杆优化停车场地资源配置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珠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监督工作。各区(含经济功能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停放区域、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型、停放时间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指导价、定价管理。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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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交通枢纽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定价。
(四)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交通管理部门拖曳至指定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定价。
第六条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停车场经营成本、停车场地资源供求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 为运用价格杠杆调节停车需求,引导机动车向城市中心外围停放,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建设,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地理位置、人口规模、路网密度、公交发达程度、停车场地资源供求状况等因素,我市停车场实行分区域差别停车收费,划分为三类区域。
一类区域:停车资源不足,停车位求大于供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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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区域:停车位基本满足,供求平衡的区域;
三类区域:停车位供大于求的区域。
具体划分和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停车位供求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车型分类计费,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
(一)摩托车(含二轮、三轮摩托车);
(二)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四)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以及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
(二)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路内停车)不超过1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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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以上(一)至(二)款超过免费停车时段的,按计费时段标准计费。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由经营者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位供求状况、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实行指导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指导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 停车场合并、分立、迁移、改名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原审批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电话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及有关格式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丢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管理后,停车场经营者在停放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路内停车按照《珠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住宅小区停车按《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标示或者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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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停放服务费,停车场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七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我市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规定。对不执行定价、指导价及不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 本办法由珠海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凡此前我市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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