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人员乘车、船、飞机和住宿等级标准
来源:中国长城互联网 发布时间:2005-07-31
(1)军事委员会副、委员,经军事委员会批准乘坐包车的其他领导同志:火车,乘坐包车;轮船,乘坐一等舱位;飞机,乘坐一等舱位;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招待所,住套间。
(2)大军区正副职、原正副兵团职军官:火车,乘坐软卧包房;轮船,乘坐一等舱位;飞机,乘坐一等舱位;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招待所,住套间或单间。
(3)正副军职军官以及相当职务人员,科技、文艺1、2、3级人员:火车,乘坐软席车;轮船,乘坐一等舱位;飞机,乘坐一等舱位;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招待所,单间或两人一间。
(4)正副师职(含正旅职)军官,正副局级文职干部,科技、文艺4~6级和体育1、2级人员,技术7级正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工作)的团职离休干部:火车,乘坐软席车;轮船,乘坐二等舱位;飞机,乘坐普通舱位;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招待所,单间或两人一间。
(5)团职(含副旅职)以下军官,处级以下文职干部,科技、文艺7级以下和体育3级以下人员:火车,乘坐硬席车;轮船,乘坐三等舱位;飞机,乘坐普通舱位;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招待所,普通房间床位。
(6)士官(志愿兵),编内工人:火车,乘坐硬席车;轮船,乘坐三等舱位;其他交通工
具,按实报销;招待所,普通房间床位。 (7)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火车,乘坐硬席车;轮船,乘坐四等舱位;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招待所,普通房间床位。上述的“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