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GLZD01-2016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使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走上正规化、制度化的道路,在有章可循的情况下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公司财务综合办公室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力资源工作的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掌握人力资源信息。
3.2 公司各部门正职是本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人力资源的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
4.1 招聘、录用及培训
4.1.1 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及岗位缺员情况申请招聘录用人员。用人单位必须向财务综合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详细岗位描述。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综合办公室和用人单位执行招聘程序。
4.1.2 招聘范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4.1.3 财务综合办公室和用人单位共同依据应聘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筛选,并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理论考试、实践操作考试等,考试结果报公司办公会审议,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4.1.4员工一经公司录用,财务综合办公室与录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试用期为2-6个月。试用期间先进行岗前及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培训合格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其专长及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指导。
4.1.5试用期满后,由财务综合办公室对录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实行同工同酬。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4.1.6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生产人员素质要求制定部门的培训计划需求汇总到财务综合
办公室,财务综合办公室于每年底制定下年度公司培训计划。
4.1.6.1 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的要求,财务综合办公室做好各类培训班组织协调工作,将每项工作具体落实到人。 4.1.6.2 岗位培训
a) 新职工入厂上岗前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b) 职工换岗必须参加转岗培训,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关键工序,特殊工序人员,经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并且定期复试。
4.1.6.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c)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复试。
d) 凡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实际操作。 4.2 员工人事变动
4.2.1 从外单位调入,必须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
4.2. 2 要求调出公司的,原则上一律放行,员工调离公司前,需到财务综合办公室结清相关费用,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4.3 考勤管理
4.3.1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实施点名、签到及查岗。
4.3.2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必须经由部门负责人开具出门证交门卫方可出门办事。 4.3.3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一次罚款10元,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无故旷工扣除2天工资。
4.3.4公司各部门都要对在岗出勤的员工如实考勤,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记录、休假凭证报公司劳资人员。严禁各部门弄虚作假,对没有出勤的人员划到点名,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同时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3.5公司劳资人员每月把各单位当月出勤员工进行统计汇总,对出勤不正常的人员查明原因,对长期旷工人员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考勤汇总表由劳资人员装订成册,统一保管。 4.4 休假管理 4.4.1 请假审批权限
4.4.1.1 员工请假手续审批必须从下至上逐级申报,不准越级申报、审批请假手续。 4.4.1.2员工因病、事、婚、丧、产等原因请假,必须写出请假条(病假条需由医院出具),按程序和权限由各级领导逐级审批,交劳资部门作为制作工资单的依据,无故不来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4.4.1.3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属职工有1天请假审批权;2-3天之间的假期由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后,由分管副总批准;超过3天的任何假期必须逐级审查最后由总经理批准。 4.4.1.4 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规定参加考勤的,应提前填写“出差单”并注明业务事由,并由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签字确认,中层以上干部由分管副总、总经理逐级签批。 4.4.2 病假
4.4.2.1 员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报劳资备案,月累计超过两个工作日者,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院开据的休明。
4.4.2.2 患病员工请假须由本人或由直系亲属于当日或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公司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4.4.2.3 员工必须在病愈上班两日内将病假条主动交给公司劳资人员核查存档。 4.4.2.4 病假期间,按工资的70%计发工资;实习期满后不满一年的按50%计发;实习期不发工资。实行岗位工资的人员,按岗位工资标准扣除病假工资,实行基本工资人员,按基本工资的标准扣除病假工资。
4.4.2.5 连续病假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医疗期者视为自动辞职,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4.4.2.6 临时工、聘用人员,病假期间不发工资。 4.4.3 事假
4.4.3.1 员工因合理原因须要本人请假处理,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填写《请假条》,如实说明原因,经部门领导报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4.4.3.2 请假批准同时请假条交劳资作为考勤依据,请假员工事毕须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4.4.3.3 事假按照日工资标准扣除。
4.4.3.4 事假可以利用加班加点的时间冲抵调休,但必须经过公司领导的批准,经批准的调休事假可不扣发。
4.4.3.5 特殊原因(比如生病),未能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于当天通过电话方式向部门负责人请假说明原因获得负责人同意,并应于事后上班两天之内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
续。
4.4.3.6 特例:管理人员每季度累计事假不足3天照发工资,有薪事假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零星加班不累计存休。 4.4.4 婚假
4.4.4.1员工请婚假时,必须本人持法定的结婚证填写婚假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交财务综合办公室相关人员审核。
4.4.4.2 婚假假期为三天,含节假日在内连续计算。婚假必须一次休完、工资按照事假处理。 4.4.5 工伤
因公负伤或致残,持医院诊断证明经劳资部门确认,可按工伤假考勤,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工伤休假必须要有医院的诊断书,如员工认为伤情未好,须出具原治疗医院主治医生开出的休息证明。如员工无任何手续又不来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4.4.6 旷工
4.4.6.1 违反公司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等行为,均视为旷工。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工资;旷工1天者,扣发2天工资,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当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扣发当月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连续旷工7天(含7天)或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含15天),予以辞退。只要出现旷工,当月、当年若有奖金,则应全部取消。
4.4.6.2 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经教育不改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4.5 员工管理 4.5.1 员工的惩处
4.5.1.1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处罚。
a)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矿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b) 不服从工作分配和指挥,无理取闹,辱骂殴打他人,影响生产秩序和社会治安的。 c) 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责任事故,给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
d) 工作不负责,生产劣质产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e) 滥用职权,违反法规和公司财经纪律、挥霍浪费、损公肥私、挪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f)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应予以处罚的。
4.5.1.2 员工的处罚分为罚款、警告、记过、降职、待岗、解聘,上述处分可以单独使用,罚款处分可与其他一种处分并用。
a) 办理待岗的程序:由待岗人员所在单位呈报待岗人员的有关资料,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交到公司劳资部门。待岗人员应参加必要的培训,由财务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
b) 待岗时间为三个月,待岗期满,认真改正错误的,可申请上岗。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有空缺岗位时,经总经理批准后到车间(或原单位)上班;待岗期满一个月内仍然未能落实接收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 4.5.1.3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解聘:
a) 偷盗公司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除开除外,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b) 待岗人员不服从新工作安排的。
c) 连续旷工超过7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5天经批评无效的。
d) 负责物资进出的计量和其他工作人员,因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3000元(含)以上损失的。
e) 打架斗殴、酗酒、故意损坏公物,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f) 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操作,造成公司重大财产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 g) 不服从组织领导所分配的工作又无理取闹,消极怠工,辱骂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干扰生产工作秩序者。
h) 企业营销人员帮助外单位推销竞争性产品的。
i) 泄露企业技术秘密(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及信息等商业秘密的。 j) 严重损害客户利益,引起客户投诉属实的。
4.5.1.4 处罚由部门提出申请,公司会议研究决定。员工所受处罚,由劳资人员记入员工个人档案。
4.5.1.5 公司对员工的处罚与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相矛盾。 4.5.2 员工的奖励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4.5.2.1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等方面,做
出显著成绩的。
4.5.2.2在生产、科研、新产品开发、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有创新、有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4.5.2.3 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企业有较大贡献的。
4.5.2.4 在保护企业财产,有效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或维护企业声誉和合法权益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4.5.2.5 在同不良行为作斗争,伸张正义,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秩序,保一方平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4.5.2.6 一贯热爱企业、忠于职守、工作扎实负责、任劳任怨、事迹突出的。 4.5.2.7 其他应予奖励的。
4.5.2.8 公司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优秀员工或优秀管理干部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4.5.2.9 奖励由部门提出申请,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员工所得奖励,由劳资部门记入员工个人档案。
4.5.3 员工的解聘和辞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给予解聘或辞退处理: 4.5.3.1 在试用期内证明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考核不合格的; 4.5.3.2 员工自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4.5.3.3 由于自身的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