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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教学质量共同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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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教学质量共同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办学,促进校企深度融合,完善合作育人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学院理事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教学质量共同评价是指学校与企业合作,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共同构建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制订评价方案,运用有效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对校企合作基地的教学活动进行测量并给予价值判断。

第三条 评价队伍建设

(一)由教学学院牵头,以专业(群)为单位成立校企合作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小组,负责本专业(群)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评价小组成员由教学学院遴选并报学校校企合作理事会备案。一般由专业骨干教师,行业、企业专家(具有中级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技师以上技术等级的能工巧匠)5-7人组成。校企人员比例为3:4,由专业带头(负责)人担任组长。

(三)由组长牵头定期开展培训交流活动,提高小组成员的考核能力和水平,每年不少于2次。

(四)小组成员因故不宜或不能继续担任考核工作的,各教学学院应及时增补并上报备案。

第四条 评价指标体系建设

(一)本评价体系应包括教学组织管理评价与学习效果评价两部分。教学组织管理评价是对校企双方在教学组织、管理、指导和监控等方面工作情况的评价;学习效果评价是对学生团体或个体掌握专业知识、技能,提升职业素养情况的评价。

(二)各考核评价小组应根据上条的要求和校企合作育人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要求、评价标准等相关信息,编写《学院ⅹⅹⅹⅹ专业校企合作教学质量考核指南》。

(二)考核内容、考核要求应根据合作教学的具体情况确定,做到理论和技能、职业能力和思想素养、过程管理和学习效果相结合。

(三)考核方法可以采用书面答卷、现场操作、作品分析等灵活多样的形式,但应做到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相结合。

(四)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考核应参照行业、企业的技术标准执行,组织管理考核应以学校和企业的相关规定为标准。鼓励根据校企合作教学的具体情况引入国际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进行考核。

(五)条件成熟的专业(群)可结合教学资源库建设工作分项目建设考核题库。

第五条 评价方案制订

(一)每次考核由考核评价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制订考核方案报学校和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同一合作对象、同一评价客体、同一考核内容应采用同一方案;合作对象不同,但评价客体、考核内容相同或相近时也可以采用同一方案。

第六条 评价活动组织与管理

(一)校企业合作教学项目的评价工作一般以专业(群)为单位开展,由各专业校企合作教学质量共同评价小组负责实施。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考核评价小组归口学校校企合作理事会和各专业(群)校企合作理事会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其指导。

(三)考核评价过程中出现重大争议、重大变更,考核评价小组应第一时间向学校校企合作理事会和各专业(群)校企合作理事会报告,接受其裁决。

(四)操作性考核应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五)考核小组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考核评价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校和企业有关制度,讲究职业操守,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六)建立考核评价资料档案,考核结束15个工作日内应将评价工作资料整理归档。

(七)建立考务人员档案,如实记载考核小组成员参与校企合作考核评价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人员评优、评先、联系企业业绩和续聘的依据。

第七条、评价结果运用

校企合作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由考核小组整理后上报。每个校企合作基地的组织管理评价结果上报至学校校企合作理事会和各专业(群)校企合作理事会,作为校企合作基地评优、项目遴选等工作的依据;对学生团体或个体学习效果评价结果将作为学生学业成绩予以记载。对考评中发现的典型问题或共性问题应在充分研究后上报至学校校企合作理事会和相关部门,作为决策依据。

八、评价活动保障

校企合作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是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一部分。由校教务处统一组织和管理。经费从各教学单位的实践教学经费或自筹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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