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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耳榨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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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方:乙方:

  电 话: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产品供销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为满足经营需求向乙方采购以下产品:

  1. 甲方委托乙方生产木耳榨菜,由甲方提供干木耳、包装袋、纸箱致甲方(均印上委托方、受委托方)

  2. 乙方应付干木耳款(每斤 *元)给乙方,可从甲方货款中抵扣

  3. 木耳泡水后与榨菜配比约为 4 比 6,并按相关标准生产合格产品木耳榨菜

  4. 木耳榨菜每包净重 80 克,袋子、箱子由甲方免费提供致乙方,木耳榨菜单价甲方按 *元/包结算致乙方,每次生产甲方先交预付款,乙方收到款后按排生产

  5. 每批订单需提前安排,生产完成按实际数量结清,交货完毕。

  二、本次万袋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需立即向乙方支付采购定金 50%。,确认乙方生产完成后,按实际产量甲方再付款 50%,乙方收到款后立即发货, 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开取并寄至甲方。收到原料后 5 天内交货。

  三、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每批产品进行抽检,对于感官抽检 7 天内不提出异议的(节假日来货除外),乙方视为该产品为合格产品;甲方以产品包装标识的标准其中的感官检验标准为检验依据,抽检结果如有异议,送第三方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为准,产品合格,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产品不合格,乙方承担检测费用,由此产生的费用(如物流费、包装费等)亦由乙方负责。

  四、产品质量:

  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货真价实,无任何法律纠纷和质量问题,如果乙方所提供产品与第三方出现了纠纷,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必须提供本单位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有效的厂检报告,如果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调换,若不能调换则退货。

  五、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未按约定供货的,按延迟供货的部分款,每延迟一日承担货款的万分之三违约金,延迟

  10 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 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结算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延迟一日,需支付结算货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延迟 10 日以上,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 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货,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

  5、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对帐和结算。六、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乙方收款帐号: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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