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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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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委托人):                       

  【本合同由盈科研究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律师提供】

  委托人(下称甲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甲方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理甲方办理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事宜。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1.  甲方委托乙方事项

  1.1  甲方对其注册商标(第号)享有商标专用权;

  1.2  甲乙双方认为注册商标已经达到中国“驰名商标”程度;

  1.3  由于甲方的商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所以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上述与诉讼有关的法律事务;同时甲方拟在前述诉讼程序中就其商标希望由人民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基于上述情况的真实,所以

  1.4  甲方委托乙方就其商标(第号)专用权被侵犯向有管辖权人民提起诉讼;

  1.5  甲方特别委托乙方在1.4项诉讼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认定

  商标(第号)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请求;

  1.6  甲方委托乙方在第1.4项诉讼程序中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立案,参加诉讼,编辑、整理申请驰名商标相关证据材料,递交申请驰名商标证据材料等事项。

  2.  乙方代理事项

  2.1  乙方在和甲方签订本合同之次日起,立即组成驰名商标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主管、一名资深商标代理人、一名专业律师、一名涉外知识产权律师组成,具体负责处理甲方委托权限内、特别是驰名商标申请等事项;

  2.2  乙方的工作范围为:调查取证(包括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立案,参加诉讼,编辑整理申请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据材料,向递交申请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等;

  2.3  乙方将严格遵照甲方的委托权限处理上述事务。

  3.  代理方式以及代理费用

  3.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共计人民币万元(RMB),全部费用分两次支付;

  3.2  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

  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RMB200000.00),为乙方开展本协议工作需要;

  3.3  在第1.5项所约定的诉讼中,如甲方的商标(第       号)在代理期限内被人民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则甲方应自人民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即:判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万元(RMB);逾期支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每日的违约金数额为未履行部分的0.1%);

  3.4  甲方充分知晓目前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调整情况,因此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甲方的商标(第

  号)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超过了第12.1条所约定的代理期限,则甲方表示理解,并甲方仍应当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即甲方应当自人民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即:判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万元(RMB);逾期支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每日的违约金数额为未履行部分的0.1%)

  4    关于认定方式的说明

  第3.3、第3.4项所约定的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体现在人民判决书中的论理部分。其中的表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表达方式:依照《商标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本院认为/认定已是驰名商标;或者依照《商标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本院给予商标跨类保护因此直接判决(或认定)为驰名商标;以直接或间接的语言表示     为驰名商标,均属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5    关于证据

  5.1  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完整、准确、真实;

  5.2  乙方按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编辑、整理相关证据。

  6.  有关保密事宜

  6.1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本合同所有内容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限于本合同有效期限。甲方应特别对乙方代理本案之全过程、代理费用收取情况,律师参与情况承担保密义务,而乙方应特别对在与甲方合作中了解到甲方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披露上述应保密的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不可撤销条款

  7.1  除甲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表明乙方行为实质性损害甲方利益并经诉讼程序得到最后确认,则甲方不得撤销对乙方的委托,甲方也不得因此拒绝支付上述全部的代理费。

  8.  关于转委托的说明

  8.1  甲方同意乙方为充分履行本合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本合同之代理事项转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但是乙方应当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结果向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9  甲方准备及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9.1年至年销售量、销售区域;

  9.2年至年的主要经济指标;

  9.3  行业排名;

  9.4  在国内外市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9.5年至年广告宣传支出、广告;

  9.6年至年宣传资料汇编;

  9.7  商标注册、管理、使用情况;

  9.8  获奖情况;

  9.9  有关诉求及打假、制止商标侵权情况;

  9.10  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情况;

  9.11  商标在国内的纠纷、诉讼情况;

  9.12  商标在国外的纠纷、诉讼情况;

  9.13  商标的国际注册材料;

  9.14  行业协会的推荐材料;

  9.15  有关部门的推荐材料;

  9.16  其他有关材料。

  10      乙方工作内容

  10.1  对甲方有关该驰名商标的工作进行全面的指导(包括但不限于a、指导甲方改进与认定驰名商标不符的事项;b、指导甲方如何撰写本协议第所列的材料;c、对甲方与本次驰名商标认定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等);

  10.2  对甲方提供的初步材料进行综合整理、撰写、编辑并整理成册;

  10.3  对甲方未达到驰名商标要求的地方予以指导、协助甲方达到要求;

  10.4  有针对性的调查有可能对注册商标构成权利损害的案源;

  10.5  乙方应当在甲方提交与本次认定驰名商标有关的申请材料后及时代理甲方向案件发生地就商标侵权提起诉讼,提出驰名商标认定请求及要求索赔;

  11  乙方职责

  11.1  乙方应以谨慎、勤勉、尽职原则和合法途径为代理人行为,并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11.2  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甲方书面通报(第号)认定驰名商标的进程及相关情况;

  11.3  乙方对在(第号)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任何情况(包括经营、财务及其他任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2.  代理期限

  12.1  乙方的代理期限始自年月日,到年

  月日终止,共一年零六个月。

  13.  争议解决

  13.1  因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未果,由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诉讼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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