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男,汉族,x年5月5日
生 身份证号
住址:xx省xx市桥西区路号xx室
被申请人:散货运输有限公司
负责人:许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xx市空港经济区远航商务中心大厦号楼
仲裁请求:
1、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确认申请人属大副岗位;
2、 责令补发x年1月到x年10月克扣的伤残津贴346171.38元;
3、 责令支付克扣伤残津贴应支付的25%的经济补偿86542.8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年4月15日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被申请人变更名称为现名称。申请人的具体工作为船员。
x年5月22日,申请人以大副身份出海,在工作中遇海盗袭击受伤,后经评定为六级伤残。此后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按月给申请人发放伤残津贴,但是在发放中存在克扣行为,具体发放情况见证据(x年1月到x年10月银行流水)。
申请人受伤前月工资为9650港币,按照x年度港币对人民币牌价1.0623计算,为每月10250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评定为六级伤残应当按照本人工资的60%计发,应为6150元。考虑到xx市-x年社会平均工资为2225元、2600元、2793元、3128元和3520元,则申请人-伤残津贴的标准应为4005元、4680元、5027.4元、5630.4元、6150元、6150元、6150元、6150元和6150元,总计应支付伤残津贴588813.6元。参照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流水,被申请人实际支付 2422.22元,共计克扣346171.38元。按照克扣工资的相关法律责任,被申请人除了应该全额补足外,还应支付25%的经济补偿86542.85元。
另外,单位内部规定,申请人为员工报销取暖费。申请人属大副岗位,理应按照大副岗位报销取暖费。
以上各项,总计为432714.23元。
请仲裁委查明事实,依法公断!
此致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