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Copyright © 2019- cepb.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7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