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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以交付为转移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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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以交付为转移的司法解释是,车辆交付所有权转移指的是买卖的车辆完成交易的手续后,其车辆所有权会转移给权利人的行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人民、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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