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令停驶是强制措施吗
责令停驶不属于交通违法行政强制措施,交通违法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等。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交警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
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签名或者盖章、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的,交通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实施。交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Copyright © 2019- cepb.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7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