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业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用加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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