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也可以无证进行搜查。在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除非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才可以无证讲行搜查;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
如果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而直接进行搜查: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藏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如非遇有紧急情况,侦查人员即使在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也应当出示搜查证,而不得滥以拘留证、逮捕证代替搜查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Copyright © 2019- cepb.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7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